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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雷思·琼斯 (Gareth Jones)(作者)|吕鑫(译者):《慈善法史(1532-1827)》
发布部门:法史网     发布时间:2018-01-25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版次:第1版
出版时间:2017年12月19日
外文书名:History of the Law of Charity:1532-1827
丛书名:南山慈善译丛(第1辑)
包装:平装
页数:320页
开本:16
ISBN:9787520117227

 

内容简介
本书原著属于剑桥英国法制史系列丛书之一,其原稿曾获得1960年剑桥大学法学院“约克奖”。本书对1532~1827年即亨利八世《永久经营法》至埃尔登伯爵从大法官职位卸任期间的英国慈善法进行了深刻而细致的阐述。
作者对1532~1827年以《慈善用益法》为核心的慈善法演进历程做了精彩研究,填补了这一极具价值但又长期处于空白的研究领域。
此外,本研究重视对衡平法院听审案件的研究,并细致地勾勒出了这些判例是如何在英国当时社会和经济背景下不断地影响和重塑法律规范,以适应和促进英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作者简介
加雷斯?琼斯 (1930-2016年),剑桥大学三一学院“唐宁英国法讲座教授”,林肯律师公会高级律师。先后就读于伦敦大学学院、剑桥大学圣凯瑟琳学院以及哈佛大学。1961年开始任教于剑桥大学三一学院,1972年被评为高级讲师,1974年担任唐宁英国法讲座教授,曾两次担任三一学院副院长。英国科学院院士。

目录
I. 慈善法史 1532~1700
第一章 引论:宗教改革前的慈善
第二章 宗教改革与慈善法
第三章 1597年与1601年《慈善用益法》
一、普通法上的背景
二、《慈善用益法》
第四章 慈善的界定1545-1700年
第五章 慈善的特权1545-1700
一、不完整信托文件的完善
二、近似原则的适用
三、剩余财产的处理
四、限制地产所设立的慈善用益可强制执行
五、大法官将亲审慈善用益之诉
六、强制执行慈善遗赠之诉不得发回教会法院
七、慈善用益在受封人破产时的优先权
八、慈善事务专员裁定用以设立慈善用益之地产归属于法人并不违反《永久经营法》
九、财产清偿中的优先权
十、善意取得抗辩的限制
II. 慈善法史1700~1827
第六章 引论
第七章 1736年《永久经营法》
一、立法的背景
二、立法的解释
第八章 1601年《慈善用益法》序言对慈善的界定
第九章 1736年《永久经营法》对界定慈善的影响
第十章 慈善的特权1700-1827
一、不完整信托文件的完善
二、近似原则的适用
三、剩余财产的处理
四、财产清偿中的优先权
第十一章 慈善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1700-1827
附录
A 衡平法院受理慈善案件的起诉书及答辩状:1350-1601  
B 案件文书摘选
C 1597年《慈善用益法》
D 1601年《慈善用益法》
E 弗朗西斯?摩尔《慈善用益法解读》
剑桥大学手稿的书目注释
F 弗朗西斯?摩尔的注释以及解读开篇辞
G 《<慈善用益法>解读》的案例
H 慈善事务专员调查的案件1597-1787
I 慈善事务专员裁定的案件1597-1787
J 1736年《永久经营法》
K 法院审理的贫困亲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