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外国
李晓郛:美法律史研究无法摆脱“白人至上”
发布部门:法史网     发布时间:2018-01-24

20178,美国数千名白人种族主义者在弗吉尼亚州夏洛茨维尔市聚集,爆发了10年来最大的白人至上主义游行,抗议该市拆除内战时期南方将领罗伯特·李的雕像,后与反对者爆发冲突。

一般认为,“白人至上是一种种族主义意识形态,“白人至上者秉承白人优越于其他种族,应由白人统治社会的理念。这个词也常用来描述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即白人永远享有社会、政治、历史、工业等的统治权。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白人至上主义长期存在于美国社会多个角落,即便是美国法学研究也难以摆脱其影响。

长期以来,法律史研究是美国法学界不起眼的一个领域,知名学者霍维茨(Morton J. Horwitz)甚至形容法律史曾经堕落到为证明世界而存在的悲惨角色。资料显示,美国立国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没有一家法学院单独将法律史作为一门课程提供给学生。虽然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带领下,全美经历了教科书教学方法和案例教学方法两个阶段,但是美国法律史研究始终无法兴盛,进入主流/必修课程。1891,美国教育委员会成员哈里斯(William T. Harris)在一份将近300页的教育报告中提到,56所法学院只有10所提供法律史课程;1962,全美115所法学院虽有31所提供法律史课程,却只有弗吉尼亚大学把法律史作为必修课,说是白人至上的法律史研究并不为过,因为主要是围绕盎格鲁萨克森的法律世界”,少数裔群体基本不受关注。

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法律史研究才真正兴盛起来。经全美律师协会(ABA)认证的202所法学院,177所法学院至少开设一门法律史课程,法律史成为多数法学院的必修课程。美国法律史研究兴盛得益于一批卓越学者的贡献——久居威斯康星大学的赫斯特及其追随者弗里德曼等以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改变了美国法律史的发展方向,他们带来的赫斯特革命”(Hurstian Revolution)内史转变为外史”,使整体美国法律史研究走出就法律论法律法律盒子

如果细究赫斯特革命之后的学术界成果,就会发现美国法律史研究长期存在北方视角现象:赫斯特革命之前和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美国法律史的知名论著集中研究北方法律制度,特别是宾夕法尼亚州、马萨诸塞州、伊利诺伊州等所谓的自由州”;对于美国历史有较大影响力的事件或者人物,只要是来自南方,哪怕是白人(法官)也基本被忽略,更不用谈是否涉及黑人或者其他少数族裔。这种北方视角现象实际上是白人至上取向下美国法律史研究的一个缩影:即便已经意识到美国南北方不同的历史,南方有着自己独特的成文法和判例法,比如19世纪的轧棉机规则”,加上奴隶制度和种族隔离制度等的确不同于北方,美国学者们却不去挖掘南方法律史是否真的独特——在何种程度上,南方法律制度()区别于北方法律制度()

白人至上主义影响下,南方是否参与美国国家转型这个议题缺少深入研究,如果南方转型,那么这样的转型就是整个美国的法律制度转型;如果南方没有转型,那么只能说转型属于北方,而非全国,甚至还需要思考;如果南方接受这些转型”,如何确定这些变化是否影响奴隶制度或者说奴隶制度影响了这些变化。

举例说明。赫斯特革命,新方法的权威学者如霍尔(Kermit Lance Hall)教授五卷本的《美国宪法和法律史纵览》只涉及弗吉尼亚一个南方州。单看吉尔莫(Grant Gilmore)教授《美国法的时代》甚至会产生一种感觉,即南方法官和南方法律制度在美国历史的多数时间里都是次要角色。虽然他把美国法的黄金时代称为发现的时代”,但是《美国法的时代》里并未提及任何一个来自南方的大法官。在这部著作里面,吉尔莫教授的精力集中在北方法官及法律制度,只是简单地分析了奴隶制度,可以说完全忽略来自南方的法理。即便他在书中致敬大法官(Joseph Story)和肯特(James Kent)的杰出贡献,但似乎忘记了来自弗吉尼亚州的塔克(St. George Tucker)1803年出版了《布莱克斯通释义》的美国注释版(附有详细的笔记和参考资料)和小塔克(Henry St. George Tucker)的《弗吉尼亚法律评论》,以及另一位南方律师利弗莫尔(Samuel Livermore)对冲突法的研究贡献。另一位美国知名法律史学者怀特(G. Edward White)教授的作品,比如《美国司法传统:主要法官的传记》,同样存在忽略南方法官和制度的情况。实际上,怀特教授描述的美国司法制度不是整个联邦的司法制度或者传统,只具有北方特色。唯一一个出现在怀特教授书中的南方法官是哈兰(John Marshall Harlan)大法官,他可能已经被认为不属于南方阵营了——既放弃了南方出身,又反对将南方奴隶制度和种族隔离制度宪法化。大法官坦尼也不受怀特教授作品的待见”,虽然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坦尼在Dred Scott(60 U.S. 393)案件中堪称巨大失败的表现(成为南北战争的导火索),但如果深究原因:大法官坦尼在一系列判决中表现得像一个南方人,而不是一个联邦主义者。因此,是否存在一个不同于北方的南方司法制度或者传统,甚至后来已经被联邦最高法院改变了的南方司法制度,这可能是被怀特等诸多美国白人教授研究所忽略的。

作为赫斯特革命主要批判者之一,霍维茨教授的作品同样无法摆脱北方视角或者白人至上主义的影响:其名著《美国法的变迁(1780—1860)》描述了一个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社会发展都与奴隶制度息息相关的时代。然而,“奴隶的字眼没有出现在该书的目录中。虽然《美国法的变迁(1780—1860)》这个书名看上去关乎全美,但内容集中论述北方法律制度转型,因为其主要采用北方自由州的史料。即使是赫斯特革命的发起者,赫斯特教授论著最关心的可能是威斯康星州法律制度,其最受关注的作品《法律与十九世纪美国的自由》很少提到南方。该书宗旨在于探寻经济发展及其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虽然奴隶制度是当时南方经济的主要支柱,但是赫斯特教授没有提到南方经济。事实上,犯罪暴力监狱地方法院法律教育反制度化离婚监护权,都是少数族裔较多的南方法律制度区别于北方法律制度的关键词。因此,可以认为,“赫斯特革命之后的美国法律史研究方法虽然吸收了历史学派、社会学派和经济学派等的范式,迎来了繁荣,但是依然摆脱不了白人至上主义的影响,存在学术缺陷。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20180110

(作者:李晓郛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