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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骊:法律与文学“撞了一下腰”——1079年“乌台诗案”
发布部门:法史网     发布时间:2017-12-23

  张大千《东坡居士笠屐图》

北宋元丰二年(1079)王安石变法的第十一个年头。四月,苏轼从徐州调任湖州,按惯例上呈谢表。不料却遭御史弹劾,认为他诽谤新法、讥讪朝政。宋代御史台关押的官员中,苏轼是第一位因诗获罪的。那里种了很多柏树,栖息着成百上千的乌鸦,别称乌台”,“乌台诗案也因此得名。

因诗入狱

苏轼的诗才确实无与伦比,既言之有物,又张弛有度;既信手拈来,又雅俗共赏,往往令人击节称叹。但是在急于表功的御史眼里,却是十足的讽刺和谤讪。他们抓住其中知其愚不适时,难以追陪新进;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等语,还搜集了涉嫌攻击新法的六十九首诗文作为罪证,进呈给宋神宗。神宗下令将苏轼押解入京,关入御史台狱。

御史台弹劾苏轼诽谤朝政的关键证据,是其《山村》《戏子由》《八月十五日看潮》等诗中的句子。他们认为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讥讽了青苗法无益于农事;岂是闻韶解忘味,尔来三月食无盐批评了盐法的严苛;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讽刺了明法科的重刑轻德;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变桑田嘲讽了水利新政的扰民难成。为了加重对苏轼的处罚,御史们还临时起意,给苏轼加了一项与附马都尉王诜往来交通,请托受贿的罪名。

苏轼在到案之初,就坦然承认了《山村》的政治用意。经过近五个月的审理,他也承认了御史所列的五十九首诗文中,确实有讪谤朝政的用意。这一年的十二月,神宗依据御史台的审理结果和大理寺的判决意见,作出最终处罚决定,将苏轼责授检校水部员外郎、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岛安置。

有惊无险

在御史的奏章中,始终咬定苏轼包藏祸心,为恶不悛,“大不恭之罪不审即明。在宋代,这是可以处以斩刑的罪名。即使在大赦的情况下,他们依然坚持苏轼讪上惑众,死不容赦。可见乌台诗案背后,存在着明显的政治角力,其政治性远远超过刑事性。

苏轼入狱之初,就已经做好了不能生还的准备,因此写好了绝笔信和绝笔诗。但是,宋神宗的最后裁决,却没有被御史的意见左右,而是以贬官停职了事。这在古代文字狱史上也是非常少见的。究其原因,大约有三方面:

一是北宋不杀士大夫和言官的祖训,有效地控制了官员因言获罪的数量,宋代皇帝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多少受此约束;二是北宋中期的党争,还没有完全恶化,沦为纯粹的党同伐异和派系倾轧。苏轼入狱后,连变法派领袖王安石也上书神宗,认为安有圣世而杀才士乎”,对神宗最后的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三是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杜绝了法外施刑的可能。

文学与法律

如果仅就宋代法律的层面看,这一案件其实并无不妥。但是宋代以后,该案遭到了文人们的口诛笔伐,认为它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阴谋,是新法推行者对苏轼的陷害和打击。这实际上体现的是文学传统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强烈冲突。乌台诗案将文学作品作为定罪的主要依据,以诗刺时的古老传统形成了巨大的冲击。早在西周时期,君王采诗以观风俗、臣下献诗以讽谏政治,就已经形成制度。到了汉代,儒生们对诗歌讽谏功能的总结,最终确认了文学的社会政治属性。在汉代以后的儒家观念中,诗人以诗评论时政,不仅是个人创作意愿,而且也是社会义务。

然而,“乌台诗案的被告并不是诗人苏轼,而是官员苏轼。作为地方官员的苏轼,虽然强烈反对新法,但从职责上讲必须是新法的执行者;凭借诗人的身份,苏轼可以在诗歌创作中以夸张、讽刺等文学手法,表达自己的不满。文学的传播方式和艺术感染力,又有效地扩大了其观点的影响力。这正是新法推行者最痛恨之处。诗人的表达自由和官员的职责之间的矛盾,与文学传统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一样,是本案备受关注的深层原因。

震动朝野的乌台诗案是宋代大诗人苏轼人生的转折点,也是他文学创作的分水岭。作为中国古代最早的诗案”,其影响远不止此,以天下为己任的文人们,逐渐走向了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都为稻粱谋的处境。不过与其他文字狱案相比,“乌台诗案的审理过程始终控制在法定范围内,当权者也保持了相当程度的克制,没有完全陷入党派倾轧的泥淖,这是对该案炮制者们唯一值得肯定的地方。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17-12-20

(作者:王晓骊 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教授、法律史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