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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93期:社会治理中的地方法院——以民国时期的西安地方法院为例
发布部门:法史网     发布时间:2017-12-14

20171129日晚700,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93期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16会议室如期举行。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侯欣一教授做了题为“地方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以民国时期的西安地方法院为例”的主题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马小红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高旭晨副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李倩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周大伟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副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参加了此次学术讲座。

马小红教授对主讲人侯欣一教授的学术成果做了简要的介绍,并向到场嘉宾表示感谢。

侯欣一教授对诸位老师和同学的到来表示欢迎。他表示,这个讲题是从他刚出版的一本新书中衍生出来的一个题目。社会治理是一个当下的概念,传统中没有这个概念,也很难和司法机关联系起来,地方治理和法院的关联,在中国最早只能从民国来找,这是本次讲座题目的缘起。

 

 

 讲座的第一部分,侯欣一教授提到了现代社会治理对地方法院的依赖现象。传统社会中,民事和少量的刑事纠纷主要是在民间社会解决的,需要官府解决的案件很少。但是现代治理对法院的依赖很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观念的转变,近代诉权观念兴起,通过诉讼以审判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成为新的理念;二是社会结构的转型,传统中国皇帝与士绅二元治理的社会结构解体,士绅阶层受到打击,新的社会阶层还未出现,社会自身解决纠纷的能力也在下降,于是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成了社会共识和不二选择;三是社会与乡村的凋敝导致纠纷增多,诉讼规模一直快速增长,说成进入诉讼爆炸时代也不为过。

第二部分,侯欣一教授讲了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的状况。西安地方法院始建于宣统二年(1910年),是全国各地级法院中创办最晚的,由于西安地处内陆,创立时受到的抵制非常强。近代以来,行政机关受时局变迁的影响比较大,但司法机关受到的影响比较小,相对独立于其他系统。前后39年间,西安地方法院的地点一直没有变,内在组织和内在运行逻辑也几乎没有变,所以才能把它作为一个个体现象去观察。

第三部分,侯欣一教授从对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的治理能力的观察出发,首先讲到法官制度设计者的制度原则。第一个原则是精英化;第二个原则是专业化;第三个原则是中立化,一方面是法官非党化,另一方面是法官任命权交给司法行政机关,而不是留在法院系统内部,从而保证个体法官的独立。其次从个案方面来观察,西安地方法院中的所有14名推事,都系统地接受过现代法学教育,通过国家组织的各类司法官考试,经过较为系统的专业技能训练和素质养成,其家庭出身都是中产以上阶层。最后从诉讼审判制度来看,一是新式全天候办案,大大提高了效率;二是举证责任的确立,有别于全能型的传统审判,这就大大减少审判机关工作量,也使法官得以保持中立;三是对抗性审判。

 第四部分也是核心问题,侯欣一教授讲到西安地方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第一个作用是吸纳诉讼,以稳妥和迅速为基本原则。第一审限内结案率较高,民刑案件结案率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消弭冲突,借助司法弥合立法与社会的冲突,是其承担的一个重要任务。当时立法与社会脱节,观念和社会进步未能同步。西安地方法院的做法,一是对程序问题适当变通,比如将婚约解除之诉变更为财礼之诉;二是审慎对待刑事审判,积极推行轻刑主义理念,民事审判区别对待民间习惯,扩大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和途径,办理不动产登记和公证事项。三是推动社会整合,解决由封闭导致的规则不统一现象,消除社会地域孤岛,建立一个统一的城市。

 第五部分,侯欣一教授谈到社会治理的实际效果,主要讲存在的问题。第一,当时公权力不愿意受任何约束,甚至发生了枪杀律师的事件。第二,军权不受任何约束,当时甚至发生了涉诉军人绑架法院院长的事件。第三,民众公然暴力抗法,百姓也不愿意受约束,民众尚未从内心形成对国家的认同,也就缺乏对司法机关的基本尊重。伴随着国民党政权的垮台,西安地方法院也一并被取缔。

 在提问环节,在场的老师和同学们就自己关心的问题与侯欣一教授进行了交流探讨,侯欣一教授一一做了耐心解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马小红教授做了会议的最后总结,并和侯欣一教授以及到场的老师同学们合影留念,历时两个半小时的论坛在热情洋溢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文章来源:中华法律文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