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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政举:《周礼》所确立的诉讼证明制度考论
发布部门:法史网     发布时间:2017-11-11

【中文关键词】 《周礼》;诉讼证明;五听狱讼;盟誓证据

【摘要】 基于先秦时代的诚信文化,《周礼》确立了“情实”的诉讼证明标准;借助国家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在涉及土地、邻里、市场交易、债权债务、军政劳役、爵禄的享有及田猎等争讼方面广泛地适用要式证据,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要式证据证明模式;在《周礼》中“五听狱讼”首次被系统表述,心证证明模式已经初步形成;盟誓形式在契约签订、履行和争讼处理方面被广泛运用。

【全文】

成书于战国时期的《周礼》[1]是儒家的重要经典之一,是十三经中唯一一部有关官制的经书,它体大思精,包罗万象,不但保存许多宝贵材料,而且在历史上也颇有影响。《周礼》中有关证据和证明制度的规定使我们对先秦时期的证据和证明制度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有关《周礼》和先秦时期的证据和证明制度已有的研究很少涉及。本文拟就《周礼》中证明制度做一研究尝试,以求教大家。

一、寻求争讼案件“情实”的真实诉讼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或模式是一定社会时期社会文化样态的综合反应,有什么样的文化样态就有什么样的诉讼证明标准。如果说法律、诉讼样态是扎根于特定时期历史文化土壤里的花朵,那么它或它们一定与生长在同一片土壤里的其他同类具有一定的同质性。诉讼证明模式作为诉讼样态的组成部分,与型构诉讼样态的特定历史时期的历史文化也不能分离。先秦时期的天人相应、诚信文化的土壤为生长其上的诉讼花朵提供了充足的营养,诉讼证明作为诉讼文化的枝叶也必然散发着生长其上的泥土味道。

(一)寻求案件真实的诉讼证明之标准

《周礼》根据天人相应原理,将周官分为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和冬官等六官,并赋予其各自不同的功能,天官主治,地官主教,春官主礼,夏官主政,秋官主刑,冬官主事。[2]天官在官吏管理、履行职责方面也强调据实处理相关争讼,如《天官?小宰》曰:“以官府六叙正群吏:……六曰以叙听其情。”郑玄注曰:“叙,秩次也,谓先尊后卑也。情,争讼之情。”贾公彦疏曰:“‘六曰以叙听其情’者,情,情实。则狱讼之情,受听断之时,亦先尊后卑也。”《天官?小宰》记载“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郑玄注云听,平治也。”孙诒让正义引惠士奇云:“听其情,君之所以体臣。《韩诗外传》言,人主之疾十有二发,而隔居其一焉,下请不上通谓之隔。《管子》亦言国有四亡,其二曰塞、曰侵。塞者,下情不上通;侵者,下情上而道止。以叙听其情,则通而不隔,行而不塞,谁得侵之。”[3]在惠士奇看来,“听其情”是国家机关上下、上级官员与下级官员之间要互通情况,不使资讯阻隔或塞侵。孙诒让先生认为,对“以叙听其情”之注解,郑、惠二人的解注均有失偏颇,正确的理解应该是二者兼而有之,即凡群吏之争讼及以事来咨问请求,亦通谓之情。[4]笔者认为,孙诒让先生的解释是符合经义的,因为天官主治,天官所听的“情”,不应仅限于狱讼之情,还应包括除狱讼之情之外的其他政情民意。天官关于“以叙听其情”的规定,反应了当时社会政治文化生态或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即情实,求真。

秋官主刑,主狱讼者也。《周礼?秋官》中在狱讼案件审理时首先对“情实”原则作了原则性规定,如《秋官?小司寇》曰:“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郑玄注:“曰讯,言也,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贾公彦疏曰:“以因所犯罪附于五刑,恐有枉滥,故用情实问之,使得真实。”从贾疏和郑注中可以看出,司法官在审理一般诉讼案件时,在涉及刑罚处罚问题时,首先应探求案件的真实情况,其次用情理讯问,排除合理怀疑,尽可能地寻出案件的真情实情。

(二)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中贯彻情实证明标准

在具体的诉讼程序设计中,《周礼》将“情实”原则嵌入诉讼审判程序之中,如《秋官?乡士》曰:“乡士掌国中,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郑玄注曰:“察,审也。要之,为罪法之要辞,如今劾矣。十日,乃以职事治于外朝,容其自反覆。”贾公彦疏曰:“乡士主治狱讼之事,故云‘听其狱讼,察其辞’。言‘审’者,恐人枉滥也。云‘要之,为罪法之要辞,如今劾矣,者,劾,实也。正谓弃虚从实,收取要辞为定,容其自反覆,恐因虚承其罪,十日不翻,即是其实,然后向外朝对众更询,乃与之罪。”在《遂士》《县士》中均有“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之规定,体现了“情实”原则在诉讼审判程序中的落实。

《周礼?秋官》除在具体审判狱讼案件时嵌入“情实”诉讼理念和程序架构外,还设计了在司寇听狱弊讼时的群士司刑等多人参与审判的民主议决制度和三刺制度。如《秋官?乡士》曰:“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这种群士司刑共同参与听审评判的狱讼案件形式,贾公彦疏释曰“恐专有滥,故众狱官共听之。”《秋官?小司寇》还规定:“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秋官?司刺》再次规定:“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周礼》设计的群士司刑等多人参与的审判程序、三刺之法旨在“求民情,断民中。”对于三刺之法的作用和意义,学者们多解释为统治者的慎刑表现,但是慎刑的前提是“情实”,情不实者,慎刑无从可言。多人参与的审判制度、三刺之法的实行是在保证案件审判的真实。

(三)情实证明标准的确定是对先秦时期“真实”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尚书?吕刑》曰:“惟察惟法,其审克之。”又曰察辞于差,非从惟从。”孔安国传曰:“惟当清查罪人之辞,附以法理,其当详审能之。察囚辞之难在于差错,非从其伪辞,惟从其本情。”“惟察惟法”的表述是“察”在前,而“法”在后,可以理解为审理案件时应先查清案情,然后再适用法律;查清案情是适用法律判处案件的前提。“察辞于差,非从惟从”的意思就是对于有矛盾的讼辞更应谨慎对待,不能盲从,应去伪存真,寻求案件的真情。这种审判案件的程式之表述与今天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用原则有相似的表达顺序和逻辑。真实、诚信是先秦儒家所倡导的立身处世的基本信念之一。《管子?大匡》曰:“令国子断狱必以情。”注曰:“定罪罚者,贵得其情。国子主断狱。”[5]即要求审判案件的司法官要依据案件真实情况作出判决。《左传?庄公十年》曰:“大小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杜预注曰言必尽己情。察,审也。”“纖维皆审谓之察。”[6]鲁庄公所表达的意思是,国家的大大小小的狱讼案件虽然不能一一审察、过问,但是,所有的案件审判必需根据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判决。

子思在其《中庸》中较为明确地表达了儒家的诚信思想:“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朱熹注曰:“诚者,真实无妄之谓,天理之本然也。诚之者,未能真实无妄,而欲其真实无妄之谓,人事之当然也。”[7]在儒家看来,真实、诚信既是天道的自然法则,也是人道应遵循的自然法则。因此,在诉讼审判中追求案件的真实,循实断案也自然就成为儒家所倡导的诉讼原则。在先秦儒家看来,治国理政遵循“情实”原则是仁政的体现,也是国家昌盛、人民安居乐业的精神寄托。《汉书?五行志》引《京房易》传曰:“诛不原情,厥妖鼠舞门。”[8]又曰:“诛不原情,谓之不仁。”[9]

《周礼》中所确立的诉讼证明的“情实”原则是对先秦时期倡导的真实原则的继承和发展,具有承前启后之意义。

二、要式证据的形成及其证明模式的广泛运用

要式证据形式的形成是司法审判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司法审判经验理性表达的一种形式。要式证据形式在《周礼》中多处出现,涉及多个方面,这说明在《周礼》成书时期,诉讼审判已经从个案审判发展到对诉讼案件进行类型化分类,并进而进入经验总结、理性归纳阶段了。要式证据的适用范围涉及邻里、土地、债权债务、劳役派遣、田猎、爵禄等级的享有等方面的争讼纠纷。要式证据形式的形成与国家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密切相关,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经济发展、管理密切相关。《周礼》所设计的国家档案管理制度相当完备,邦国重大活动、土地之版图、人民之数、货贿之数、重大交易活动等都有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大史、内史、司书、司会、司盟、司民等都在一定程度上行使国家档案管理职能。正是由于国家档案管理制度的健全,才使得要式证据的证明模式在狱讼审判中的广泛运用成为可能。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有了进一步发展,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商品交易市场活跃,与此的相关市场管理、契约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10]完善的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和经济管理制度为要式证据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官成是《周礼》所设计的档案管理以及对职官进行考核的文书形式,或者说是基于文书档案的记录对职官进行考核的一种管理模式。因官成而保管的有关官府、民众的相关活动记录、成绩记录和权益证书,因而也就成了纠纷发生时的重要证明证据。《天官?大宰》曰:“以八法治官府:……五曰官成,以经邦治。”《天官?宰夫》曰:“掌百官府之征令,辨其八职:……二曰师,掌官成以治凡。”“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时举者以告而诛之。”[11]意即年终就命令官吏们总结确定一年的会计文书,月终就命令总结确定当月的会计文书,旬终就命令总结确定本旬的会计文书,因而借此考核官吏们的政绩。政令不按时施行的,就报告冢宰加以责罚。《天官?小宰》曰:“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一曰听政役以比居,二曰听师田以简稽,三曰听闾里以版图,四曰听称责以傅别,五曰听禄位以礼命,六曰听取予以书契,七曰听卖买以质剂,八曰听出入以要会。”何谓“成”?《周礼?大宰》郑玄注曰官成,谓官府之成事品式也。”《秋官?士师》注引郑司农云:“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决事比也。”郑司农[12]生活在东汉初期,“今决事比”即东汉的决事比,是东汉时期的判例形式。贾公彦疏曰凡言成者,皆就有成事品式,后人依而行之。决事,依前比类决之。”对于郑司农和贾疏的注解,孙诒让先生持有异议。孙诒让正义曰:

云“官成谓官府之成事品式也”者,谓各官府所掌事之已成,则案其簿书文字,考其品数法式,即治会之事。《司会》云:“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会考岁成。”此官成正与日成、月成、岁成同义。《司书》云:“凡税敛,掌其事者受法焉。及事成,则入要贰焉。”注云:“成犹毕也。”此注云成事,犹彼云事成;彼要贰,亦即官成之要会也。然则郑(玄)所谓成事品式,即谓凡官事之有文籍可按验者,《小宰》以比居简稽等八成,正是此义。[13]

根据孙诒让先生的正义可知,郑玄注解是符合经义的,而郑司农和贾公彦的疏解是不符合经义的;正确地理解应该是八成即是官府中可资按验的八种官府文籍,是官府日成、月要、岁会时保留的相关户籍、版图、契约、官员的任命文件及其应享有的职级待遇等文件或文书副本。《秋官?大司寇》曰:“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郑玄注曰:“邦成,八成也。以官成待万民之治。”八成是判决狱讼纠纷案件凭籍之一。八种八成文籍可作如下解读:

(一)听政役以比居

“听政役以比居”是指因军政征发、派遣劳役问题发生的纠纷,根据比邻居住的伍籍来判定。其中,“政,谓军政也。役,谓发兵起徒役也。比居,谓伍籍也。比地为伍,因内政寄军令,以伍籍发军起役者,平而无遗脱也。”[14]

(二)听师田以简稽

“听师田以简稽”是指因出兵、田猎等问题发生的纠纷依据登记的士兵、兵器簿册判定。注引郑司农云简稽,士卒兵器簿书。简,犹阅也;稽,犹计也,合也。合计其士之卒、伍,阅其兵器,为之要簿也。”

(三)听闾里以版图

“听闾里以版图”是指对于闾里居民之间因为耕地、宅基地发生争讼,根据官府保存的地图判定。注引郑司农云:“版,户籍。图,地图也。听人讼地者,以版图决之。”按《周礼》记载,五家为比,五比为闾,一闾为二十五家。《天官?司会》曰掌国之官府、郊野、县都之百物财用凡在书契版图者之贰,以逆群吏之制,而听其会计。”郑玄注曰书谓簿书。契,其最凡也。版,户籍也。图,土地形象,田地广狭。”《天官?司书》曰:“司书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九职、九正、九事、邦中之版、土地之图,以周知入出百物,以叙其财,受其币。”贾公彦疏曰:“言掌邦之六典以下,至周知入出百物以上,所掌与司会同者,以其司会主钩考,司书掌书记之,司书所记,司会钩考之,故二官所掌,其事通焉。九职即司会九功也,九正即司会九赋、九贡也,九事即司会九式也。邦中之版,土地之图,即司会版图也。周知入百物者,即司会百物财用,一也。叙谓比次其财,知用多少。”根据《周礼》,事毕则有成,成者之文书凭籍则交官府保留,以便三年大比时对履职官吏进行考核,评定等级,这些事毕而成的文书凭籍即是司会所谓的日成、月成、岁成。旬、月、岁时各官皆有要会,其正本入大宰,副本则入司书。正是这种档案管理制度,才使得要式证据证明模式有了存在的空间。《周礼》中还设有专门负责户籍登记的官员,如《秋官?司民》曰:“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

西周中后期,井田制逐步瓦解,私田买卖现象十分普遍,因而因土地买卖及疆界的划分争讼事件也时有发生。[15]《地官?小司徒》中也有有关争疆界纠纷事宜时适用要式证明形式的规定,如“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郑玄注曰地讼,争疆界者;图,谓邦国本图。”贾公彦疏曰民讼,六乡之民有争讼之事,是非难辨,故以地之比邻知其是非者,共正断其讼。地讼,以图正之。”可见,民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邻里纠纷,地讼为土地纠纷诉讼。即民众之间的一般纠纷,根据居住相邻的民众证词判定;因土地纠纷产生的争讼,根据邦国或地方官府掌握确权地图策判定。

(四)听称责以傅别

“听称责以傅别”是指对于因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纠纷,根据借贷发生时双方各自保存的傅别契约来判定。注引郑司农云:“称责,谓贷子。傅别,谓券书也。听讼责者,以券书决之。傅,傅着约束于文书。别,别为两,两家各得一也。”又曰:“傅别,谓为大手书于一札,中字别之。”可见,傅别是一种借贷凭证,其制:在一札的中间写字,从字的中间剖开,双方各执一半。《秋官?朝士》中也有关于“责”引起的狱讼证明的规定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郑玄注曰:“判,半分而合者。”贾公彦疏曰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也。”这里的“责”通“债”,《地官?泉府》曰:“凡民之贷者,以国服为息。”据郑注,国服是私人借贷应付的利息。国服之利息利率是多少?如何确定?贾公彦疏曰:“国服者,如地之出税。依《载师》近郊十一之等,若近郊取责,一岁十千出一千,远郊二十而三者,二十千岁出三千,已外可知矣。国服,依国民服事出税法,故名国服也。”

《秋官?朝士》中还有关于“属责”的规定:“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郑玄注曰:“属责,转责使人归之,而本主死亡,归受之数相抵冒者。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为证者来,乃受其辞乃为治之。”贾公彦疏曰:“玄谓‘属责,转责使人归之’者,谓有人取他责,乃别转他人,使子本依契而还财主。财主死亡者,转责者或死或亡也,受责之人见转责人死亡,则诈言所受时少,是归受之数相抵冒也。云‘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为证者来,乃受其辞乃为治之’者,谓以其地相比近,委其事实,故引以为证也。言能为证者,则有不能为证之法。地虽相近,有不知者,则不能为证,乃不受其辞而不治之也。”“属责”是因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当事人死亡而引起的债权债务的继受而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有居住邻近且知情者作证方能受案审判,否则,则不能受案审判。

(五)听禄位以礼命

“听禄位以礼命”是指因公职人员的俸禄、位叙问题发生争议的,根据礼命文书判定。这一纠纷相当于当今的劳动人事诉讼。注引郑司农云礼命,谓九赐也。”又云:“礼命,礼之九命之差等。”这里的九赐为九等封赐之意,实为记载礼命的策书。[16]贾公彦疏曰:“礼命,谓以礼命其人策书之本,有人争禄之多少,位之前后,则以礼命文书听之也。”《春官?内史》曰:“内史掌王之八柄之法,以诏王治:一曰爵,二曰禄,三曰废,四曰置,五曰杀,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夺。……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赏赐,亦如之。内史掌书王命,遂贰之。”从《春官?内史》的记载来看,国王的爵、禄、废、置、杀、生、予、夺,以及诸侯、孤卿、大夫的策命、赏赐等,内史都要记录在案,并且要保留副本。《左传?襄公十年》记载的一起“王叔陈生与伯舆争政”[17]案就属于这类案件。根据《左传》记载,鲁襄公十年,即公元前563年,周王大臣王叔陈生与伯舆因在朝廷的职位和排序发生争议,晋国任命士匄为狱官在周王王庭开庭审理了此案。王叔陈生的宰臣和伯舆之大夫瑕禽分别代表双方出席法庭,士匄听取了双方的辩辞。后“使王叔氏与伯舆和要,王叔不能举其契,王叔奔晋。”该案中的“契”就是礼命策书。该案因王叔方不能举出礼命策书证明己方的观点和主张,因而败诉。《天官?小宰》注引郑司农云:“凡簿书之最目,狱讼之要辞皆曰契。”

(六)听取予以书契

郑司农云:“书契,谓出予受入之凡要。”书契是书两札,双方各执其一。“听取予以书契”是指审理借领授予的争讼依据已有的书契判定。取,谓借取或领取;予,谓借予或授予。借领授予的凭证就是书契。按《周礼》,掌府之官多是保管财物之职官,对于财物之出入按书契行之。《天官?酒正》曰:“凡有秩酒者,以书契授之。”郑玄注曰:“书契,谓出予之凡要。”贾公彦疏曰:“此书契即出予之凡要也。盖凡有秩酒者,此官则案其当得之数,为书契以授其人,至其人来取酒,又案视书契,而后以数授之。”

(七)听卖买以质剂

“听卖买以质剂”是指审理因买卖纠纷产生的争讼根据质剂判定。注引郑司农云:“质剂,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傅别、质剂皆今之券书也,事异,异其名耳。”贾公彦疏曰:“质剂,谓券书有人争市事者,则以质剂听之。”《地官?质人》曰:“凡卖买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郑玄注曰:“谓质剂者,为之券藏之也。大市,人民马牛之属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从上述注疏可知,质剂则是书一札,左右文同而从中剖分开,双方各执其半札。

质剂作为市场交易重要形式在《周礼》中多次出现,说明春秋战国时期商品经济已相当发达。质剂的广泛运用目的在于结信止讼。如《地官?司市》曰:“以质剂结信而止讼。”郑玄注曰:“质剂谓两书一札而别之也。”贾公彦疏曰:“质剂谓券书,恐民失信,有所违负,故为券书结之,使有信也。民之狱讼,本由无信,既结信则无讼,故云‘止讼’也。”从《周礼》的这一记载可知,质剂券书的使用在于强化交易信用,避免产生纷争。《地官?质人》曰:“凡卖买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掌稽市之书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考之。犯禁者,举而罚之。”郑玄注曰:“稽,犹考也,治也。书契,取予市物之券书也,其券之象,书两札刻其侧。杜子春云:‘淳,当为纯。纯为幅广,制为匹长也,皆当中度量。’”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质人负有对市场诚信的查验、监督职责,对于出售不够度量、尺寸的物品,违反诚信者给予处罚。这些规定说明政府管理部门对市场公平交易、诚信非常重视。

(八)听出入以要会

“听出入以要会”是指审理财物收支方面的争讼,根据会计账册判定。注引司农云要会,谓计最之簿书。月计曰要,岁计曰会。故《宰夫职》曰:‘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贾公彦疏曰:“岁计曰会,月计曰要。此出入者,正是官内自用物。有人争此官物者,则以要会簿书听之。”

三、心证证明模式的形成及其在狱讼审判中的运用

依据生活经验和常识形成的对判断对象真伪及其真伪的程度、与他事物的关联性及其程度的判断,进而形成的确定性的认知状态,这种状态可称之为心证。心证是诉讼审判的证明方式之一。心证的主体是司法审判官。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心证的证明形式是对审判主体的尊重,是诉讼审判理论的发展一定阶段的体现,也是对审判规律的尊重。

(一)五听狱讼心证模式的确定

《秋官?小司寇》曰:“以五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郑玄注曰:“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牟子视,不直则眊然。”贾公彦疏曰:“直则言要理深,虚则辞烦义寡;理直则颜色有厉,理曲则颜色愧赧;虚本心知,气从内发,理既不直,吐气则喘;观其事直,听物明审,其理不直,听物致疑;目为心视,视由心起,理若直实,视盼分明,理若虚陈,视乃眊乱。”根据《周礼》经文,“五听狱讼”的目的在于“求民情”。按现代语言解释,五听狱讼可解释为,审判者在听审案件时通过察言观色的方法观察被讯问者的言辞、面部表情、气息、听觉反应和眼睛的视盼情况等,以判断被讯问者的言辞真伪、有无冤屈的一种审判方法。具体的判断方法是:观察受审者的言辞,理曲者往往是语无伦次,言语不得要领;在面部表情上,理直者面部表情坚毅,理亏者则有愧赧表情;在气息上,理亏者心虚,吐气喘而不平,理直者则吐气平和稳定;在听力上,理亏者注意力不能集中,反应迟钝,理直者则注意力集中,反应迅速;在视觉上,理直者视盼分明,反应迅速,理亏者则视盼游弋,目光眊然,反应迟钝。五听狱讼是《周礼》对先秦时期审判经验的总结,也是亲历性审判原则的最好表述。

(二)五听狱讼的产生及其发展

运用察颜观色的方法判断人的内心活动的心理学理论在中国古代产生较早,《尚书》中就有有关心理活动对人的影响的记载,如《尚书?周官》曰:“作德心逸日休,作伪心劳日拙。”春秋战国时期心理学理论有了进一步发展,如《孟子?离娄上》记载孟子曰:存乎人者,莫良于眸子。眸子不能掩其恶。胸中正,则眸子了焉;胸中不正,则眸子眊焉。听其言也,观其眸子:人焉廋哉!”即人之善恶最能彰显者莫过于眼睛;心善者目明,心恶者目浊;听其言,观其眸子,善恶无所藏匿也。《大戴礼记?曾子立事》也有相关记载:“故目者,心之浮也;言者,行之指也;作于中则播于外也。故曰:以其见者,占其隐者。”[18]即通过对眼睛、言行这些外在表现的观察,能探知当事者的隐藏于其内心的活动或心里状态。另外,《大戴礼记》“文王官人篇”还系统地记载了周文王通过人的外在表现形式观察人的内心活动,进而判定特定人的人格特质的事例。《大戴礼记?文王官人》曰:“四曰民有五性:喜、怒、欲、惧、忧也。喜气内畜,虽欲隐之,阳喜必见。怒气内畜,虽欲隐之,阳怒必见。欲气内畜,虽欲隐之,阳欲必见。惧气内畜,虽欲隐之,阳f具必见。忧悲之气内畜,虽欲隐之,阳忧必见。五气诚于中,发形于外,民情不隐也。”[19]这种通过个人的外部表情探求其内心活动的论述是长期心理学实践经验的总结。“文王官人篇”是中国古代的一篇较为系统的有关心理学的论著。《周礼》将春秋战国时期的心理学研究成果融进了诉讼制度的设计之中,“五听狱讼”的心证制度是对春秋战国时期及其以前的心理学研究成果的继承和发展。

这些通过察言观色的方法判断案情真伪的“五听”方法始见于《周礼》,对其后的诉讼制度影响深远。《后汉书》就记载有根据察言观色平反冤狱的事例,如《后汉书?和熹邓皇后纪》记载:“永初二年(公元108年)夏,京师旱,亲幸洛阳寺录冤狱。有囚实不杀人而被考自诬,羸困舆见,畏吏不敢言,将去,举头若欲自诉。太后察视觉之,即呼还问状,具得枉实,即时收洛阳令下狱抵罪。行未还宫,澍雨大降。”此后,五听狱讼在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如《唐律?断狱》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疏议》曰:“依《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20]又如《大清律例?断狱》规定:“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仍取囚服辩文状。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详审。”[21]“听其自理”则是察言观色、五听狱讼的亲历性审判原则的另一种表达。

四、盟誓证据的形成及其在诉讼中的运用

(一)盟誓的产生、拘束力及其表现形式

“盟誓是从原始的诅誓咒语发展而来的个体与个体或氏族与氏族、部落与部落之间出于某些目的而缔结某种协议,为了互相取信唯一可行的方式是对神灵作出遵守诺言的保证。”[22]盟誓是对日月山川等自然神灵和祖先神作出的信守诺言的保证,如不遵守诺言,国家、家族、自身及其后代等将降临种种灾难,这种盟誓对当事者能产生一定的心灵威慑力和恐惧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能确保诺言或契约的遵守。盟誓的约束力除了来自于人们对神灵的普遍信仰和迷信外,社会普遍认同的诚实守信的道德信念对盟誓的遵守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左传?成公元年》记载叔服曰:背盟而欺大国,此必败。背盟不祥,欺大国不义,神人弗助,将何以胜?”这种基于对神和道义的认识,对盟誓的遵守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春秋战国时期,中原地区的手工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井田制瓦解,土地开始流转,金属货币广为流通,私人商业兴起,[23]在商品交易中,商业信用、对契约的遵守显得尤为重要。《周礼》在契约管理方面的规定反映了这一时期的社会需求,以手工业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就需要建立诚实守信的市场行为准则。盟誓形式的出现说明人们对日月山川等自然神灵的敬畏和迷信有了共同的社会基础。《周礼》中有关盟誓的经文主要见于《春官?大史》《春官?诅祝》《秋官?大司寇》《秋官?司约》和《秋官?司盟》等。本文所述的盟誓在形式上包括誓、盟和诅三种。

(二)盟誓的形式及其在诉讼的运用

盟与誓都是确保契约履行的保证形式,但二者有所区别。《礼记?曲礼》曰:“约信曰誓,莅牲曰盟。”[24]郑玄注曰莅,临也。坎用性,临而读其盟书。”孔颖达注曰:“约信,以其不能自和好,故用言辞共相约束以为信也。若用言语相约束以相见,则用誓礼,故曰誓也。”如《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曰:“王子虎盟诸侯于王庭,要言曰:‘皆奖王室,无相害也。有渝此盟,明神殛之,俾队其师,无克祚国。’”又如《左传?哀公十二年》曰:“盟所以周信也,故心以制之,玉帛以奉之,言语以结之,明神以要之。”孙诒让先生认为此两例虽然文字内容里出现了“盟”,但其实质是誓,因其没有用牲。[25]

《秋官?司约》经文中所载的约剂应属于誓的形式。《秋官?司约》曰:“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治神之约为上,治民之约次之,治地之约次之,治功之约次之,治器之约次之,治挚之约次之。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若大乱,则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杀。”该经文对约剂的适用范围、种类、分类、书写的器物、争讼的验证程序,以及对违约者的处罚等都作了规定。

约剂或誓约的适用范围较广,其适用于邦国之间和百姓之间,在种类上可分为六种,即神约、民约、地约、功约、器约和挚约。《司约》郑玄注曰:

此六约者,诸侯以下至于民,皆有焉。剂,卷书也。治者,理其相抵冒者。神约,谓命祀、郊社、群望及所祖宗也。夔子不祀祝融,楚人伐之。[26]民约,谓征税迁移、仇雠即和,若怀宗九姓在晋,殷民六族、九族在鲁卫皆是也。[27]地约,谓经界所至,田萊之比也。功约,谓王功国功之属,赏爵所及也。器约,谓礼乐吉凶车服所得用也。挚约,谓玉帛禽鸟,相与往来也。

关于书写方式及其载体,经文曰:“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郑玄注曰:“大约剂,邦国约也。书于宗庙之六彝,欲神监焉。小约剂,万民约也。丹图,未闻。或有雕器簠簋之属,有图象者与?”贾公彦疏曰:“书于宗彝,谓刻铭重器,丹图则箸于竹帛,皆所以征信也。”

关于约剂或誓约副本的保藏,《秋官?大司寇》曰:“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春官?大史》曰:“凡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有约剂者藏焉,以贰六官,六官之所登。若约剂乱,则辟法,不信者刑之。”从上述经文规定来看,无论邦之大盟约,还是万民之间的小约剂,大史、六官处均保留盟约、约剂的副本,以备核查。

若因约剂或誓约履行发生争讼者,可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核查,对不守约方则给予一定的处罚。《司约》曰“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若大乱,则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杀。”郑玄注曰:“辟藏,开府视约书。不信,不如约也。珥读曰衈,杀鸡取血衅其户。大乱,谓僭约。六官辟藏,明大罪也。”即若因约剂发生争讼,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约剂或誓约进行开验,首先,杀鸡取血,洒于门户,以示神圣、庄严;其次,开府视约书,勘核之。对于违反约剂,不遵守约剂的一方当事人施以墨刑;对于僭约类的行为,则开启六官所藏约剂勘核之,对于不守约方施以大辟之刑。

(三)盟诅的形式及其作用

《春官?诅祝》曰:“作盟诅之载辞,以叙国之信用,以质邦国之剂信。”郑玄注曰:“盟诅主于要誓,大事曰盟,小事曰诅。”关于“盟”与“诅”区别,贾公彦在赞同郑玄“大事曰盟,小事曰诅”的注解同时,进一步解释说:“盟者,盟将来;春秋诸侯会有盟无诅;诅者,诅过往,不应会而为之。”孙诒让先生认为,盟者盟将来,诅者诅过往,这一说法并不完全符合经文事实,在《左传》中也有一事兼有盟与诅的事例,如:“襄十一年,季武子将作三军,盟诸僖闳,诅诸五父之衢。定公五年,阳虎囚季桓子,冬十一月己丑,盟桓子于稷门之内,庚寅,大诅。又六年秋,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诅于五父之衢是也。”[28]孙诒让认为,盟与诅的主要区别是盟用牲,而诅则无;至于盟诅二者用于事之大小,是盟过往,还是诅将来,并没有确切的区别。根据孙诒让先生的解释,诅与誓属于同一形式,几无区别。[29]

关于盟诅的程序,《周礼》经文并未载明,郑玄对盟诅的载辞作注曰:“为辞之载于策,坎用牲,加书于其上。”贾公彦疏曰:“坎,谓掘地为坎。”孔颖达在《礼记正义?曲礼》作了较为详细地疏释:“盟之为法,先凿地为方坎,杀牲于坎上,割牲左耳,盛以珠盘,又取血,盛以玉敦,用血为盟,书成,乃歃血为盟。”[30]“为要誓之辞,载之于策,人多无信,故为辞对神要之,使用信。”[31]这种仪式感能强化当事人对誓辞的遵守和履行,能达到叙国之信用、质邦国之剂信的作用。

(四)盟诅之原由、方式及其适用范围

《秋官?司盟》曰:“司盟掌盟载之法。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则为司盟共祈酒脯。”对于《司盟》经文可做如下几方面理解:

“司盟掌盟载之法”,郑玄注曰:“载,盟辞也。盟者书其辞于策,杀牲取血,坎其牲,加书于上而埋之,谓之载书。”贾公彦疏曰:“‘掌盟载之法,者,司盟之官法也。”

“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这是关于邦国盟约的原由、司盟及参盟者位次或方位、副本保存的规定。郑玄注曰:“有疑,不协也。明神,神之明察者,谓日月山川也。《觐礼》加方明于壇上。诏之者,读其载书以告之也。贰之者,写副当以授六官。”贾公彦疏曰:“云‘北面诏明神’者,谓司盟于壇上,北面以盟约诏告神也。”根据郑注和贾疏,盟约的基本程序是:会盟时盟神位在壇上南面,司盟及参盟者在壇上北面,司盟宣读盟辞,参盟宣誓遵守。之后,盟约副本交由六官收藏。

“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这是关于盟誓适用范围的规定,盟誓除“邦国有疑”适用外,对于万民之“犯命”“约剂”“狱讼”也适用。郑玄注曰:“盟诅者,欲相与共恶之也。犯命,犯君教令也。不信,违约者也。”盟诅能确保相关当事人遵守法律、契约,能起到减少狱讼的目的。对自然神灵的信仰和敬畏,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人们对法律、契约遵守的恒定力。《墨子?明鬼篇》记录一起狱讼盟诅的事例:“昔者齐庄君之臣,有所谓王里国、中里徼者,此二子者,讼三年而狱不断。齐君由谦杀之,恐不辜;犹谦释之,恐失有罪。乃使之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二子许诺。于是泏洫,刭羊而漉其血。读王里国之辞,既已终矣;读中里徼之辞,未半也,羊起而触之,折其脚,祧神之而稾之,殪之盟所。”[32]这是一起狱讼盟诅,惩罚一方当事人的事例。在今天看来,有诸多不可信因素,羊起而触之当事人也许是个巧合,很难说羊触碰的当事人一定是应当败诉的当事人。但是,人们对神灵的信仰,对正义的渴望和寄托,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人们对契约的遵守,对正义的社会秩序的遵守,从这个意义上讲又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则为司盟共祈酒脯。”这是有关盟时所用牲及资物之规定。郑玄注曰:“使其邑闾出牲而来盟,已,又使出酒脯,司盟为之祈明神,使不信者必凶。”贾公彦疏曰:“盟处无常,但盟者遣其地之民出牲以盟,并出酒脯以祈明神也。”《诗经?小雅?何人斯》曰:“出此三物,以诅尔斯。”毛亨传曰:“三物,豕、犬、鷄也。民不相信,则盟诅之。君以豕,臣以犬,民以鷄。”[33]

敬天地神灵是《周礼》体现的又一精神理念,采取一定宗教仪式宣读契约内容,使得契约的内容增添了一层神圣的色彩。盟诅形式在先秦时期较为盛行,如《尚书?无逸》曰:“民否则厥心违怨,否则厥口诅祝。”孔颖达疏:“诅祝,谓告神明令加殃咎也;以言告神谓之‘祝’,请神加殃谓之‘诅’。”[34]《左传?襄公十七年》曰:“宋国区区,而有诅有祝。”《诗经?大雅?荡》曰:“侯作侯祝。”毛亨注曰:“作、祝,诅也。”诅祝,就是向神灵宣读盟约内容及遵守并履行盟约或券书之义务的仪式。这是盟诅的一种形式,是强化诚信的另一种形式。

五、结语

《周礼》成书距今已有两千多年了。其有关“情实”的断案原则、要式证据形式、心证的运用以及盟誓证据形式等规定,影响了中国几千年,直到今天仍熠熠生辉。“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35]至言也。天地育化人类,即赋予了人类仁、义、礼、智、信之性,以及喜、怒、哀、乐、怨、恶、惧之情,眼、耳、鼻、色、身、意之欲,几千来未曾改变。两千多年前人们为了追寻理想的社会治理秩序而设计的解决纠纷的证明制度,在今天仍有时代价值。诉讼之美的本质要素在于真,没有真,谈不上善,也谈不上美。真实原则是人类超越时代、阶级、阶层的共同的价值追求。要式证据形式存在和运用能达到结信止讼,减少纠纷的目的。心证的理论和实践,使我们更进一步地认识到诉讼审判的亲历性原则的重要性和其在审判中的价值,五听狱讼仍具有时代价值。盟誓证据形式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契约的遵守和履行,今天诉讼审判中证人宣誓制度是盟誓证据形式在当代的延展。

《周礼》在思想传承、制度设计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地位。正如孙诒让先生在为《周礼正义》作叙时说此经上承百王,集其善而革其弊,盖尤其精祥之至者,故其治跻于纯大平之域。”[36]《周礼》之作者汲取了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的优秀研究成果,将其融入了《周礼》的官制设计中,达到了“蟠际天地,经纬万端”[37]之效。诉讼证明制度是《周礼》承前启后的又一例证。

(责任编辑:徐爱国)

【注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教授。本论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先秦诉讼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3BFX0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1]关于《周礼》的成书年代大致有:①周公制礼说,如刘歆、孙诒让持此说;②西周说;③春秋说;④战国说;⑤周秦之际说。此外,还有何休持的六国阴谋说,有近代学者所持的刘歆伪书说。参见杨天宇:《周礼译注》“前言”中第三部分“《周礼》成书时代与真伪”,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9—20页。笔者倾向于战国成书说,其一,战国时期有统一的现实需要;其二,战国以其诸子百家的理论为《周礼》成书提供了理论基础。

[2]《周礼?天官?小宰》曰:“以官府之六属举邦治:一曰天官,其属六十掌邦治,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二曰地官,其属六十掌邦教,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三曰春官,其属六十掌邦礼,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四曰夏官,其属六十掌邦政,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五曰秋官,其属六十掌邦刑,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六曰冬官,其属六十掌邦事,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

[3][清]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60页。

[4]同上注,第160—161页。

[5]黎翔凤:《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369页。

[6][西汉]贾谊:《新书校注》,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04页。

[7][南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1页。

[8][东汉]班固:《汉书?五行志》(《汉书》卷二十七中之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374页。

[9]同上注,第1427页。

[10]《地官?司市》曰:“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次叙分地而经市,以陈肆辨物而平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商贾阜货而行布,以量度成贾而征儥,以质剂结信而止讼。”《地官?质人》曰:“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儥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掌稽市之书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

[11]《周礼?天官?宰夫》。

[12]郑司农,名郑众(?—83年),字仲师,河南开封人,东汉经学家、官员,后世习称先郑(以区别于汉末经学家郑玄)、郑司农(以区别于宦官郑众),汉明帝时为给事中,汉章帝时为大司农,以清正著称。

[13]孙治让,见前注[3],第65—66页。

[14]《周礼?天官?小宰》郑玄注引郑司农云。

[15]参见黄震云、吴晓波:“土地交换之下的西周土地私有性考察——以金文资料为对象”,《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第162—170页。

[16]杨天宇:《周礼注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

[17]《左传?襄公十年》曰:“王叔陈生与伯舆争政,王右伯舆。王叔陈生怒而出奔,及河,王复之,杀史狡以说焉。不入,遂处之。晋侯使士匄平王室,王叔与伯舆讼焉。王叔之宰与伯舆之大夫瑕禽坐狱于王庭士匄听之。王叔之宰曰:‘筚门闺窦之人,而皆陵其上,其难为上矣。’瑕禽曰:‘昔平王东迁,吾七姓从王。牲用备具,王頼之,而赐之骍旄之盟,曰:‘世世无失职。,若筚门闺窦,其能来东底乎?且王何頼焉?今自王叔之相也,政以贿成,而刑放于宠。官之师旅,不胜其富。吾能无筚门闺窦乎?唯大国图之。下而无直,则何谓正矣?,范宣子曰:‘天子所右,寡君亦右之,所左亦左之。’使王叔氏与伯舆合要,王叔氏不能举其契。王叔奔晋,不书不告也,单靖公为卿士以相王室。”

[18][清]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76页。

[19]同上注,第191—192页。

[20]中华传世法典:《唐律疏议》,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92页。

[21]中华传世法典:《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96—597页。

[22]吴承学:“先秦盟誓及其文化意蕴”,《文学评论》2001年第1期,第102页。

[23]参见顾德融、朱顺龙:《春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页。

[24]李学勤主编:《礼记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页。

[25]参见孙诒让,见前注[3],第2060页。

[26]《左传?僖公二十六年》曰:“夔子不祀祝融与舆熊。秋,楚成得臣、斗宜生帅师灭夔,以夔子归。”杜预注曰:“祝融,高辛氏之火正,楚之远祖也。夔,楚之别封,故亦世绍其祀。”

[27]据贾疏云,周初,怀宗九姓分在晋国,殷之遗民六族在鲁、七族在卫,为迁移之民约也。

[28]参见孙诒让,见前注[3],第2060页。

[29]参见孙诒让,见前注[3],第2060—2061页。

[30]李学勤主编:《礼记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页。

[31]《周礼?春官?诅祝》贾公彦疏。

[32]黎翔凤:见前注[5],第333页。

[33]李学勤主编:《毛诗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63页。

[34]李学勤主编:《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7页。

[35]《礼记?中庸》。

[36]孙诒让,见前注[3],第1页。

[37]孙诒让,见前注[3],第1页。 

(文章来源:《中外法学》201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