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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玮玮|刘盈辛:俗训与世范:南宋袁采治家与治世的“民法”规训
发布部门:法史网     发布时间:2017-08-22

【中文关键词】 南宋;袁采;《世范》;伦理重塑;民法规训

【摘要】 南宋袁采基层为官的充分历练经验和社会生活知识的丰富来源,在其以“训俗”为目的的传世代表作《世范》一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该书从地方治理的主要议题入手,综合运用理学义理、讼学知识和社会风俗来构造南宋地方精英所普遍追求的伦理道德,重塑儒家礼作为民事法则的要旨,在保障庶民大众的家庭和谐与财富稳定的同时,也利于地方官员履行刑名与钱谷之责。

【全文】

国内学界通常认为,中国古代虽然存在民法,但并不发达。[1]然中国古代民法到底由何构成,已有观点颇受民国学者杨鸿烈、梅仲协、胡长清和潘维和等人的影响。{1}一种观点认为古代民法主要来自含民间习惯成份的儒家学说、乡规民约和家法族规。另一种观点认为古代民法能够在历代法典中找到证据。本文试图从来自于民间习惯的儒家思想和家法中寻找古代国家与社会对庶民大众民事行为的规范,具体以受南宋朱熹理学思想影响的袁采及其撰写的颇有家法之名的《世范》一书为例,结合唐宋思想转型,勾勒一个基层县官在治家与治世的谆谆告诫中,如何借用传统礼俗,对治下百姓的诸多民事行为,包括民事纠纷解决进行伦理道德指引和律法规训。一、引论:南宋基层社会世风与袁采其人其书

(一)南宋基层社会的治家与治世之风

两宋之际,曾经有过的豪强大族已经消失,替代的是地方性大户。{2}147因经济发展所导致的世事无常、贫富易位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不得不引起一些士大夫的重视。于家庭而言,家族如何在社会竞争中取胜,并保持经久不衰,是必须面对的问题。因此,一些士宦家族积极地纂述家训,以期通过对家庭成员的道德教化、行为规范等令其修身齐家,来维持家族的优势地位。于社会而言,南宋士大夫对朝廷无力收复失地深感失望,只能退而求其次,关注社会基层,通过兴办学校(书院)普及知识,变革家族和村社,以使传统文化精华不致因来犯之敌而遭毁灭。诸如欧阳修开风气之先,指导如何编纂合乎体例的家谱,范仲淹首创族产之说,朱熹则最先提出设立祠堂,等等之举均是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古典儒家哲学要求下的应激反应。在江浙,福广等省份,家族已成为了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因此,南宋对家训的看重就不足为奇。

经济发展和人口增多让普通农民意识到生活发生了重要变化,即使在最发达的地区,乡村生活似乎也远非平安无事。地方官员频频报怨肃清土匪之难,衙门充斥着邻里亲友互相诉讼、争夺田产的案件。例如江西萍乡“地接湖湘,俗杂吴楚,壤沃而利厚,人繁而讼多……编户之内,学讼成风,乡校之中,校律为业。”据宋人周密称“江西人好讼,是以有簪笔之讥,往往有开讼学以教人者,如金科之法,出甲乙对答及哗讦之语,盖专门於此,从之者常数百人。”{3}江南乡村甚至还出现了专门训练人如何应付词讼的机构,讼学已扩散到了孩童的启蒙教育:“江西州县有舍席为教书夫子者,聚集儿童授予非圣之书,有如四言杂字,各类非一,方言俚鄙,皆词讼语。”{4}时任江西宜丰县令的应俊在编辑的《琴堂谕俗编》一书序言中有同样的感受:“相欺、相凌、相斗、相夺、相戕杀、相诋讦,以唆教作生涯,以胁持立门户。”如何防止争讼当然成为家训中的重要内容。

(二)南宋县令袁采其人与《世范》其书

袁采(约1140-1195),字君载,信安(今浙江常山)人,南宋隆兴元年(1163)考取进士。乾道四年(1168),他的第一个官职是江南西路袁州萍乡(今江西萍乡)县主簿,应对江南兴讼之俗了如指掌。淳熙年间(1178-1183)出任浙江东路温州乐清(今浙江乐清)县令,《世范》正是在该任上制定的。该书共3卷,分睦亲、处己、治家三门。《睦亲》60则,论及父子、兄弟、夫妇、妯娌、子侄等家庭关系的处理。《处己》55则,纵论立身、处世、言行、交游之道以及如何提升自我修养的规范要求。《治家》72则,论及处理奴仆、田产、赋税、债务等窍门。此中包含有大量关于词讼应对的精细之策,或许就来自于当时颇为流行的讼学。只不过袁采不可公然倡导讼学,只能将官方所打压的民间讼学知识转变为官方劝诫之语,合理地利用讼学,使之成为一本民事法律行为指南。

然而,治世须从治家起,这与上述世风也相合。早在北宋之际,司马光已作《家范》,故袁采的《世范》落脚点必在“治家”,《四库全书提要》也称其“固不失为《颜氏家训》之亚也”,将之视作传统家训一类。当然,袁采的身份决定了此书的目的在于正风俗、化人伦,即“训俗”,所以,该书初定名为《俗训》,“使田夫野老、幽怨妇女皆晓然于心目间”,达致“庶几息争省刑,俗还醇厚”的效果。这是身为父母官的袁采理应具有教化全县的使命使然。书成之后,袁采委托时任隆兴府(今江西南昌)司法参军的友人刘镇作序。刘镇读罢之后给予极高的评价,建议将书名改为《世范》以广为流传,后世又称《袁氏世范》。

二、家事与国事中的民法规训

(一)《世范》对家庭关系的民法规训

印刷术的普及使此前主要靠口头传颂的知识被诉诸笔端,有利于士大夫指出文字前后矛盾之处或无法核实的迷信内容,从而否定这些传统的权威。{5}111-113受此影响,袁采即在《世范》一反传统,倡导家庭成员间的平等之道,即便是长辈,也要以超乎其他人的修养来树立权威,而非以尊卑压人。相比朱熹,袁采并没有无限制地强调父系原则。{6}9,238子女要保持各自的性格,没必要屈从长辈。同居共财的现象在宋代颇为常见,然而袁采认为同居能共财固然很好,但不能勉强。为了避免财产继承纠纷,他还建议多子的大家庭应做好生前遗嘱,安顿好庶子、非婚生子及遗腹子的份额。“常预为遗嘱之文”且“遗嘱公平”。{7}55如对于家中的“不肖子孙”要有灵活的应对方法“:若父、祖缘其子孙内有不肖之人,虑其侵害他房,不得已而均给者,止可逐时均给财谷,不可均给田产。”否则不肖子将田产变卖,又会“窥觑他房,从而婪取,必至兴讼”,而且会“使贤子孙被其所扰害,同于破荡。”{7}54对收养义子他也有精辟的见解:应坚持不收养异姓为原则,以防日后与族人争产或同姓结婚的恶果,且义子名分要早定。此外,对被收养人的年龄要区分对待。贫者养他人之子当于幼时,易培养感情。富者养他人之子当于既长之时,易观察性情,防止败家。“盖贫者无田宅可养暮年,惟望其子反哺,不可不自其幼时衣食抚养以结其心”,而“富人养他人之子,多以为讳故,欲及其无知之时抚养,或养所出至微之人,长而不肖恐其破家,方议逐去,致有争讼。”所以对富家养子“取于既长之时,其贤否可以粗见,苟能温淳守己,必能事所养为所生,且不敢破家,亦不致兴讼也。”{7}39婚配方面,袁采不提倡指腹为婚或童婚,“盖富贵盛衰,更迭不常。男女之贤否,须年长乃可见。”否则,若有变故,进退两难,只能兴讼。媒妁之言不可轻信,表亲婚可鼓励,但不可因表亲而礼数不周,以免引起纷争:“故凡因亲及亲,最不可托熟阀其礼文,又不可忘其本意,极于责备,则两家周致,无他患矣。”{7}50亲戚之间互帮互助也时常有之,“人之姑、姨、姊、妹及亲戚妇人,年老而子孙不肖,不能不供养者,不可不收养。”但为了防止争端,“须于生前令白之于众,质之于官,称身外无馀物,则免他患。”{7}53此外,亲戚间的借贷不宜太频,“虽米、盐、酒、醋计钱不多,然朝夕频频,令人厌烦。如假借衣服、器用,既为损污,又因以质钱”,反倒“因财成怨”。因此,对待亲戚故旧,“不若念其贫,随吾力之厚薄,举以与之。则我无责偿之念,彼亦无怨于我。”{7}34若借人钱谷过多,则会使借钱人“宁以所还之资为争讼之费者多矣”,{7}63那么就难以维持和谐融洽的关系。

在仆人和奴婢管理方面,袁采给出了中肯的建议。纳妾和奴婢需防备婢妾与人私通,尤其不宜在外地安置婢妾。漂亮的小妾不可以蓄养,“切不可蓄姿貌黯慧过人者。”年老之人更不宜蓄养婢妾,“暮年尤非所宜。”婢妾身份来历宜要问清,因为“恐有良人子女,为人所诱略”,触犯刑律。奴婢最好是本地人,便于了解品行,也易处理突发状况:“盖或有患病,则可责其亲属为之扶持;或有非理自残,既有亲属明其事因,公私又有质证。或有婢妾无夫、子、兄、弟可依,仆隶无家可归,念其有劳不可不养者,当令预经邻保,自言并陈于官。或预与之择其配,婢使之嫁,仆使之娶,皆可绝他日之意外之患也。”且“雇婢仆须要牙保分明。”{7}145-146狡猾奸诈之徒尤不可用,否则极易引诱子弟为非作歹,败家破财。对顽固不从的奴仆则可遣送回家,但不要殴打,一旦发现奴仆违法之事就送官究办,且严防佃客引诱家内妇幼私自放贷钱谷。

在理财方面,袁采颇重节约经济用度之理,“盖百事节而无一事之费,则不至于匿乏;百事节而一事不节,则一事之费与百事不节同也。”{7}103凡事应事先准备,科学理财。比如婚丧嫁娶方面“,今人有生一女而种杉万根者,待女长,则鬻杉以为嫁资,此其女必不至失时也。有于少壮之年,置寿衣寿器寿莹者,此其人必不至三日五日无衣无棺可敛,三年五年无地可葬也。”{7}104同时,还要注意防盗防骗,保持家财不损。他从犯罪心理上分析认为,为富不仁者最易成为打家劫舍的对象。比如富人贷钱取息,只要不是高利盘剥,天经地义。但不可乘穷人破产之危,压低田价,兼并土地。因此,富贵之家应多行善事,和睦邻里“,居宅不可无邻家,虑有火烛,无人救应。”“须平时抚恤邻里有恩义”,{7}128如此才能联防互助。各家庭院要勤修防护垣墙,以免盗贼侵扰和奴婢及不肖子孙在夜间奔窜;山野僻静处居住应建立庄园,让佃户同住,有所照应。为防止群盗入户抢劫,则要随时准备器械,并在重要路口安排防御人手,同时不忘设置紧急出口。尤其是夜间,勿要防卫过当,并注意防范火灾。为避免骗取财物,尽量不要让尼姑、道婆、媒婆、牙婆等进入家中。儿童不可佩戴贵重物品,不可独游于闹市,防止被人拐骗,也不可单独在危险之地,如河边井边等玩耍逗留。邻里要注意避免一些无意的过失,防患未然“人有:小儿须常戒约,莫令与邻里损折果木之属。”“养牛羊须常看守,莫令与邻里踏践山地六种之属。人养鸡鸭须常照管,莫令与邻里损啄菜茹六种之属。”除此之外,还需采取一些保护措施防止瓜田李下“:坟茔山林,欲聚丛长茂荫映,须高其围墙,令人不得逾越。园圃种植菜茹六种及有时果去处,严其篱围,不通人往来,则亦不至临时责怪他人也。”{7}154-155(二)家的规训经验之于治世的意义

以上量大面广的民事行为规范,应是袁氏家族几代人积累之结果。{8}袁采生于官宦之家,其父袁国贤曾任泉州知府,从小他便受到良好的家教并有机会亲自思索并处理大家族中的各种庞杂事物。但是,能写出以上细微具体的防范经营之诀窍,则无不体现他处处留心生活,善于总结反思的难能可贵。例如他建议“凡夜犬吠,盗未必至亦是盗来探试,不可以为他而不警。夜间遇物有声,亦不可以为鼠而不警。”{7}119又如,他对农家起火原因的分析亦十分精到:“火之所起,多从厨灶。盖厨屋多时不扫,则埃墨易得引火。或灶中有留火,而灶前有积薪接连,亦引火之端也。”“烘焙物色过夜,多致遗火。”{7}124-125再如,他对商业经营中掺杂掺假的伎俩也十分了解:“如贩米而加以水,卖盐而杂以灰,卖漆而和以油,卖药而易以他物。”{7}65这些经验全部成为《世范》的材料来源。

袁采的以上劝告看似在处理家长里短之事,但始终是在预防争讼和刑案发生,志在安民。这些内容完全可以看作是袁采初次主政一方所详细发布的安民告示,他试图通过革新传统之礼来规训百姓的日常民事行为,保全地方家族财产和维持家内秩序,最终确保赋税征收和任内治安。在此意义上,家事与国事在袁采这一基层县令身上得到了统一,更是“家国同构—移孝于忠”的当然要求。

三、理学与讼学交织的民法规训

(一)理学的道德教化对《世范》民法规训的影响

十年的萍乡主薄生涯让袁采基本掌握了一县治理难易之关键,即家庭不睦、争讼财产、为富不仁等。他所编撰的《世范》正是从这些基层治理难点入手,“先天下之忧而忧”,践行宋代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抱负。[2]主薄的经历,让他发现地方财政亏空的原因在于“作县之人不自检己,吃者、着者、日用者,般絜往来,送遗给托,置造器用,储蓄囊筐,及其他百色之须,取给于手分、乡司。为手分、乡司者,岂有将己财奉县官,不过就簿历之中,恣为欺弊。或揽人户税物而不纳;或将到库之钱而他用;或伪作过军、过客券,旁及修葺廨舍,而公求支破;或阳为解发而中途截拨……弊百端,不可悉举。”于是他告诫到:“大凡居官在事,不可不仔细,猾吏奸民尤当深察。若轻信吏人,则彼受乡民遗赂,百端撰造,以曲为直,从而断决,岂不枉哉!”除此之外,官吏以权压人,恃强凌弱的例子也不胜枚举:如“贪暴之官必有所恃,或以其有亲党在要路,或以其为州郡所深喜,故常难动摇。”“吏以官库之钱而行赂,毁去簿历,改易案牍。”“冒占官产,不肯输租;欺凌善弱,强欲断治”等等,{7}115-116袁采只能将改善这一状况寄希望于天怒人怨“:假以岁月,纵免人祸,必自为天所诛也。”{7}112总之,“存天理,灭人欲”的朴素报应观成为袁采教化百姓的不二选择。如他认为商人不得掺杂掺假,否则天理难容:“凡物货必真,又须敬惜。如欲以此奉神明,又须不敢贪求厚利,任天理如何,虽目下所得之薄,必无后患。”{7}169又如面对因分家析产而诉争颇多的现实,他认为即便分到更多的财产,但遇到浪荡子弟,也无法逃脱贫困的境地,而这就是所谓的天理难胜:“有以分析不平,屡经官求再分,而分到财产随即破坏,反不若被论之人昌盛如故者。世人若知智术不胜天理,必不起争讼之心。”{7}25

“存天理,灭人欲”的观念还表现在袁采欲通过“礼义”而节制欲望:“饮食,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求之,则为臀为馋;男女,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押之,则为奸为淫;财物,人之所欲,而不可无也,非理得之,则为盗为贼。人惟纵欲,则争端起而狱讼兴。圣王虑其如此,故制为礼,以节人之饮食、男女;制为义,以限人之取与。”{7}96虽然南宋之初理学仍处边缘地位,{9}219但如此好学上进,审时度势,能迅速捕捉到社会形势的袁采想必也对理学思想细致追踪过,因为《世范》中有关女性的文字竟约占1/5,大部分均体现了对不同女性的理解和关怀,这是宋代理学以及整个社会对女性态度转变的写照。

(二)讼学的技术防范对《世范》民法规训的影响

刑名乃第一大要务,袁采极力降低诉讼可能。他认为争讼乃不得已而为之。在处事过程中只要“彼稍服其不然则已之” ,“不必费用财物,交接青吏,求以快意,穷治其仇。”即便吃了小亏也无妨,强大的内心可化解戾气,避免与恶人相较,更不要“至于殴打论讼”。因为“忠信二事小人不守者多……而怜小人之无知,及其间有不得己。”{7}35这可能与袁采兼有百家思想有关,《世范》在清代以前也一直被归为杂家。他更是从诉讼成本上来劝导不必兴讼“:仇者不伏更相诉讼,所费财物,十数倍于其所直。”从诉讼心理上讲“,大抵人之所讼互有短长,各言其长而掩其短,”如果再考虑到官吏贪墨的可能“,胥吏得以受赇而弄法,蔽者之所以破家也。”这样打官司就成了意气之争。即便是胜了官司,也丢了阴德:“至于争讼财产,本无理而强求得理,官吏贪谬,或可如志,宁不有愧于神明!”{7}111

钱谷也是基层治理之核心,为完成赋税征收任务,确保不违农时,更要从积极方面预防争产兴讼。田产“异居分析之初,置产、典买之际,尤不可不仔细。人之争讼多由此始。”因为借此机会“,有欲便顺并两丘为一丘者”,“有以屋基山地为田,又有以田为屋基园地者。”为此,因田产四至不清而导致的争讼完全可以通过界至分明来避免:“人之田亩有在上丘者,若常修田畔,莫令倾倒。人之屋基园地若及时筑叠垣墙,才损即修。人之山林若分明挑掘沟堑,才损即修,有何争讼!”{7}155分家析产要早立阄书,送官验证,勿要因惧怕官府勒索而因小失大。同时,要具有契约意识:“不可凭恃人情契密不为之防……如交易取钱未尽,及赎产不曾取契之类。”{7}62在田产交易程序上,因“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盖欲以杜争端也。”但若“人户不悉”,就会“违法交易,及不印契、不离业、不割税,以至重叠交易,词讼连年不决。”因此,袁采给出了甚为详细的指引:“当先凭牙家索取阉书砧基,指出丘段围号,就问见佃人,有无界至交加,典卖重叠。次问其所亲,有无应分人出外未回,及在卑幼未经分析。或系弃产,必问其初应与不应受弃。或寡妇卑子执凭交易,必问其初曾与不曾勘会。如系转典卖,则必问其元契已未投印,有无诸般违碍,”之后“方可立契”。即使是在签字画押之时“,如有寡妇幼子应押契人,必令人亲见其押字”等,{7}160以确保交易真实有效。法律之外的一些小常识在袁采看来更需遵循,例如邻近田产宜增价买,“凡邻近利害欲得之产,宜稍增其价,不可恃其有亲有邻及以典至买及无人敢买而扼损其价。万一他人买之则悔且无信,而争讼由之以兴也。”违法田产更是不可买,“凡田产有交关违条者,虽其廉价,不可与之易。”“他时事发到官,则所废或十倍。”{7}161同时,寄产于官户或普通地主之家以逃避赋役都是愚昧之举,易引起日后争讼,所以应秉持“君子之财取之有道”之原则,早备赋税,及时缴纳。“凡有家产必有税赋,须是先截留输纳之资,却将羸余分给日用,岁入或薄,只得省用,不可侵支输纳之资。”{7}64

袁采所关注的以上问题在宋代被称民事“细故”。实际上对庶民大众而言,这些被称为“细故”的琐碎之事,相比官府所看重的“杀人越货”之重情更为常见和重要,{10}也是日常伦理可望又可及的领域。因此,《世范》不仅依托已经成熟的理学价值观来对贪墨奸猾之徒进行伦理道德上的谴责,而且将“细故”之事同刑名诉讼和钱粮赋税结合起来,既有息讼和谐的消极预防,又有凭证交易的积极预防,让“细故”之事同政事紧密联系起来,从伦理性的理学之道德教化和技术性的讼学(诉讼发生学)之维权止损来共同重塑社会的伦理道德,进而到达对庶民百姓进行民法规训的目的。

四、斯文的转变与《世范》的民法偏好

(一)袁采《世范》与《颜氏家训》的区别

《四库全书提要》称《世范》“固不失为《颜氏家训》之亚也。”不过,《颜世家训》比较侧重于学术的传承,颇多对经史文章的考证,尤其详述了颜之推在书法、绘画、射箭、算术、医学、弹琴等方面的见解,有很浓的书生学究气。强调躬耕实践,格物致知的袁采则主张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世范》便侧重世俗经验的传授而非理论的空洞说教。因为以袁采为代表的南宋普通知识分子,正逐渐抛弃了以往的“文学—历史”的视角,而代之“伦理—哲学”的视角,这是唐宋变革之际所致。随着科考人数的增加,北宋以降通过科举考试的可能性下降了。到11世纪末,通过两种传统的标准——门第与职官——来维持士的身份已不可能,只能靠读书为学才能获得士的身份认同。为学的目的变成了完善个人道德修养,学以至圣人。{11}这正是理学所强调的,每个人只要能充分发挥天性,就可以成圣成贤,不一定要出仕为官。道德而不是官位才是理学家真正看重的权威身份。{12}于是,南宋士大夫就从官僚性格变成地方精英的性格,{13}这就是唐宋思想转型的社会基础。如此就不难理解,袁采心目中理想的士是一个伦理的人,而不是颜之推所看重的一个有文化的人。因为,颜之推面对的是一个世家大族正抛弃他们的文化以便仕进的时代,袁采面临的则是一个地方精英正抛弃他们的伦理标准,以便增强他们占有地方财富和权力的时代。{14}14-15

就此而言,袁采理想的“士”虽等同于“富贵之家”“高资之家”和“贵显之家”,但显贵之家又是通过地方精英所重建的伦理道德来维持的。所有这些为维持财富和权力而重建的伦理道德,则是由礼义、律法、习俗以及理学相互融合而成的。如果说《颜氏家训》所代表的是世家大族继承儒雅的文化传统来出仕,以保持荣誉的“斯文”说教的话,那么《世范》则是代表家族如何通过新的道德伦理,保持良性经营的长远利益之方案。如何保持这种家族地位?唯有通过保持邻里和睦,与人保持良好而端庄的关系,仔细打理家族财产等来实现,而这些恰恰是南宋庶民百姓所关乎的主题。因此,袁采或更偏爱于涉及民法所关注的物质财富,但这在颜之推看来完全是“有辱斯文”。{14}9-11袁采甚至认为士大夫之子弟,即便是科举失败,也可以通过选择其他职业来追求民事财产,以维持家族地位:“苟无世禄可守,无常产可依,而欲为仰事俯育之计,莫如为儒。其才质之美能习进士业者,上可以取科第、致富贵,次可以开门教授,以受束修之俸。其不能习进士业者,上可以事笔札、代笺简之役,次可以习点读,为童蒙之师。如不能为儒,则巫医、僧道、农圃、商贾、技术,凡可以养生而不至于辱先者,皆可为也。”并且认为“子弟有愚缪贪污者,自不可使之仕宦。”因为“今其愚缪,必以狱讼事,悉委胥辈,改易事情,庇恶陷善”,“今其贪污,必与胥辈同谋,货鬻公事,以曲为直,人受其冤,无所告诉。”{7}11

(二)类似于《世范》的南宋作品

或许只有同时代的《琴堂谕俗编》能与《世范》的影响力相当。《琴堂谕俗编》原由应俊编辑成书,再经元人左祥补编后分上下卷。上卷注重家内礼制,包括孝父母、友兄弟、教子孙、睦宗族、恤乡里、重婚姻、正丧服、保坟墓、重本业;下卷注重社交品行,包括崇忠信、尚俭素、戒忿争、谨田户、积阴德、择朋友。“其书大抵采摭经史故事关于伦常日用者,旁证曲喻,以示劝戒,故曰《谕俗》。”就此来看,该书同样是以重建日常民事伦理道义为中心,与袁采不谋而合。可以说,袁采旨在通过重塑一种新型的社会伦理,{15}为的是方便在尚讼的江南之地更能举重若轻地执政。{16}

此种集家庭伦理和社会伦理于一体的新型伦理之所以可能,是在印刷普及使得知识易得的前提下,因地方经济发展促使民众增强了通过律法进行自我防卫的意识,再加上地方精英力促而成。当然,重视新型伦理的价值是在南宋社会内在转向的大背景下完成的。当南宋无法解决包括法制繁杂在内的多种社会问题时,思想界的领袖人物便反而求诸己,期望以增强道德的方式来解救苍生。{17}30-43这种保守主义思想终被树立为国家正统,成为影响后世中国近千年之久的理学。{18}3总之,通过引入理学礼俗以及律法规范,使庶民大众的民事行为得以遵照治国平天下的主旨来践行,就是袁采及其《世范》的民法偏好所在。

五、余论:民法规训的古今之别

总体看来,作为规范民事行为的《世范》完全是一整套为人处世的社会生活小百科,包含着各种民事行为和处分之道,细致入微,可以说是袁采对人生、社会和生活感悟的肺腑之言。{19}268-269而且该书从庶民自身利益来实现移风易俗,普及契约常识等基本律法的功业,很容易成就袁采平易近人的父母官形象。该书完全可以视作风俗纪要,以礼义秩序、律法规范和民风世俗为主题构筑了南宋江西的民事规范的重点和难点,既可助庙堂之人关怀民情,也可襄江湖之人安然处事,雅俗共赏,代表了当时地方士大夫精英所追求的民事行为标准,后人亦称赞道:“所言妇子居室之事,准乎人情,协乎天理,没身处世,即病即药,几乎纤细,悉不遗矣。”{20}127

袁采及其《世范》一书,无不对古代民法部分来自于礼义道德与家法俗训的观点有佐证和补强的意义。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也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所指的习惯以及善良风俗,实际上完全等同于蕴藏在传统家法俗训中的礼义规则,只不过是民法规训的载体不同罢了。因为在古人看来,制定过多的法律如同人为地制造干预自然的准则。{21}法律并不是传统社会治理的唯一手段,这正是古人将日常生活实践中常见的民事规则完全融入于“礼”这一富有道德教化的形式之初衷。

责任编辑杨在平

【注释】 〔基金项目〕2016年度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共建项目“广东瑶族纠纷解决机制研究”(N4160670),负责人沈玮玮。

〔作者简介〕刘盈辛(1994-),女,山西运城人,山西大学法学院。沈玮玮(1986-),男,湖北襄阳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

[1]参见张晋藩:《论中国古代民法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政法论坛》1985年第5期;赵晓耕:《试述宋代的民事法律规范》,《法学研究》1986年第3期;怀效锋:《中国古代民法未能法典化的原因》,《现代法学》1995年第1期。

[2]于余英时认为,“以天下为己任”可以视为宋代“士”的一种集体意识,参见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三联书店,2004年,第219页。

【参考文献】 {1}俞江.关于“古代中国有无民法”问题的再思考〔J〕.现代法学,2001(6).

{2}许倬云.说中国——一个不断变化的复杂共同体〔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3}《癸辛杂识•续集•讼学业觜社》.

{4}《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十》.

{5}伊佩霞.剑桥插图中国史〔M〕.赵世瑜,等译.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02.

{6}伊佩霞.內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M〕.胡志宏,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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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理论探索》201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