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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一凡、朱騰主編《歷代令考》出版(附:各專題提要)
发布部门:法史网     发布时间:2017-08-10

楊一凡、朱騰主編

《歷代令考》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178

 

《歷代令考》各研究專題學術見解提要

 

楊一凡、朱騰

 

在中國古代,令是君主或以君主名義發佈的各類命令的統稱。其稱謂、形式紛雜,內容多變。檢閱現存古代法律文獻,令的存在形態大體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君主以詔、敕等形式發佈的命令;二是“著為令”的單行法令;三是令典。此外,歷代之令還存在於通過編纂敕令形成的具有獨立法律形式的立法成果中,如唐代的格是編修君主敕令而來,宋代的編敕是刪集君主的敕令而成。

中國古代法律體系從形成到不斷完善,經歷了五個歷史發展階段,即:戰國是法律體系的生成時期,秦漢是以律、令為主的法律體系的初建時期,魏晉至唐宋是以律、令為主的法律體系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時期,元代是律令法律體系向典例法律體系的過渡時期,明清是典例體系的確立和不斷完善的時期。在明清法律體系中,《會典》是規範國家政務和各項基本制度、經久常行、在法律體系中居於“綱”的地位的“大經大法”,刑律是《會典》的有機組成部分,例是廣泛適用的法律形式和立法的核心內容,故我們把這一法律體系簡稱為“典例法律體系”。從秦漢至明代,令曾長期在古代中國法律體系中居於重要地位。

早在先秦時期,“令”已成為最高統治者發佈命令的法律用語。西周以前的最高統治者,曾以誓、誥等形式,發佈具有強制性的命令。西周到戰國末期,周王和各諸侯國國王都發佈過大量政令、軍令等,令在古代法律體系生成時期發揮了重大作用。秦始皇統一六國後,改“命”為“制”,改“令”為“詔”,給作為規範制度的“令”的獨立發展開闢了道路。秦漢時期,律是最重要法律形式,令是僅次於律的法律形式,然兩者在內容和規範性上尚無明確的區分。西晉制定泰始律、令時,實現了律、令內容和功能的分野,“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太平御覽》卷六三八《律令下》)。兩晉至宋代,各朝都形成了比較完善的令的體系,令典、律典成為國家最高層級的大法。明清時期,從表面看,令似乎逐漸淡出法律舞臺,其實是令的稱謂由“事例”或“上諭”所替換,其功能並未減弱,可謂名異而實同。

令在古代國家法制建設中,有其他法律形式不可替代的獨特功能。令典規範國家的各項基本行政制度,具有較強的穩定性,是法律體系中“大經大法”。各類單行令具有針對性、靈活性強的特點,統治者可針對時勢的變遷和出現的新問題,及時制令變通或補充原有的法律,調整紛雜多變的社會經濟關係。令是典、律、條例的法律淵源,無論是國家大法,還是常法,都是在編纂令的基礎上形成的。就歷代頒佈的法律法令的數量而言,令遠遠超過其他形式的法律。令在國家行政和社會管理的各個方面都發揮著重大的作用,其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並不亞於律。

明朝以前各代的法律大多失傳,現存于世的古令散見於浩瀚的傳世文獻或出土文物中,非經艱辛、細緻的輯佚,難以窺其概貌。明清兩代頒佈的詔令、事例、上諭,非多年功力難以窮盡。加之不同朝代令的稱謂、表述形式、內容、功能繁雜,故長期以來,古代令的研究一直是法史研究的難點,研究者寥寥,有見解的成果不多。

中國法律史學正處在一個重要的轉折時期。重新認識中國法律史,推動這門學科走向科學,是當代法史學者肩負的重大歷史使命。要全面地揭示中國古代的法制的面貌,科學地闡述中國法律史,必須注重令的研究。

本書是近百年來首次出版的系統考證古代令的著作,也是中國大陸、臺灣省和日本學者研究古代令代表性成果的的彙集。全書分為《秦漢令考》、《魏晉南北朝令考》、《唐令考》、《宋令考》、《元明令考》五大部分,下設29個有關考證古代令的專題。現將各研究專題的內容摘要述後。

 

秦漢律令的歷史考察

張忠煒

 

國內學界對秦漢律令的考察,大致以睡虎地秦簡出土為界,分為兩個不同的階段。第一階段主要是輯佚律令遺文,以期復原秦漢律的歷史概貌,第二階段則直接以律令文本為基礎進行研究。但如何對待簡牘律令文本的實際形態與傳世文獻記載存在的重大差異,則成為一個棘手的問題。《秦漢律令的歷史考察》以秦漢簡牘所見律令材料為據,並參照後代正史所載之《刑法志》,研究了秦漢律的編纂,討論了律、令及文本特徵,對律令關係進行了解說,並闡述了律本與律學,在一定程度上糾正了以往認知的偏差,彌補或豐富了舊有認知。

 

 

秦漢的律與令

[]富谷至,朱騰譯,徐世虹校

 

本專題在回顧中田薰及大庭脩等前輩學人的研究結論後指出,先秦至秦漢的律與令在內容上有著相似性。這一時期律的發展是由具備“篇章之義”的正律和追加律共同促成的,漢《九章律》與《傍章律》的關係即如此。律的這種雙重模式也體現在令的複雜化過程中。作者對秦改令為詔和漢的著令文辭進行了深入考察,並由此厘清了秦漢令的存在形態。隨後,作者又從追加關係上論述了漢令的三種樣態,並認為所謂干支令、挈令和事項別令的分類其實與漢令的編纂和保管技術相關。作者進一步指出,正因為漢令也可以編纂和保管之故而不斷追加,所以如唐令那樣的令典在漢代尚未出現。

 

 

秦令考

[]廣瀨薰雄,朱騰譯

 

本專題試圖以岳麓書院藏秦簡等新出簡牘為基本資料並結合傳世文獻的記載,從秦令的制定、保管、整理等一系列流程中考察秦令的形成和傳達方式。作者認為,秦令的文本化實乃各官署出於行政的方便而分別整理中央之令的結果,若干官署間的共令則推動了各部分分別保管的令的同一化。因此,日本學界長期爭論的所謂“令典”說,無非是以唐令來反觀秦漢令得出的論斷,秦令從其行政功能出發本就不存在典籍化的傾向。所謂“追加法”、“律令二分”等觀點在秦漢律令的研究中應予摒棄。

 

 

漢代的令與詔

趙曉磊

 

本專題的主要觀點是:漢令的原初存在形態是單一詔書令,具有令和詔的雙重身份。“令篇”或“令典”通常是由較多的各類詔書令所組成。“著令”是漢代國家律令立法的基本程式,通過這一立法程式,一部分詔書成為具有普遍適用的法律效力的“令”,同時也將數不清的詔書排除在國家正式法律淵源之外。頒佈單一詔書令是漢代經常使用的立法方式,這種立法方式導致律令在內容上無法明確劃分。漢代詔書作為補充性法律淵源,不僅在令的立法中發揮重要作用,而且一部分被反復援引適用的詔書比和詔書故事,通過新頒佈的詔書獲得許可適用的正當性。詔書與律令之間的衝突不是法律體系內部的衝突。漢代國家並未通過立法來確定二者的效力層級,也沒有制定解決衝突的明確規則,這是造成漢代司法混亂的原因之一。

 

魏晉的律與令

[]富谷至,朱騰譯,徐世虹校

 

本專題為《秦漢的律與令》的姊妹篇。作者認為,魏《新律》18篇的出現實現了納《傍章》於正律的目的,魏令的整理也是基於同樣的目的。至晉泰始律令制定之時,律典和令典無論在內容還是在形式上都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分流。作者認為,推動這一變化的原因,一方面在於儒家思想影響的擴大使具有典籍形式的《周官》等文獻成為立法的形式目標,另一方面則由於書寫材料從簡牘向紙的變化使法律的典籍化成為可能。

 

魏《官品令》考

梁健

 

《新唐書·藝文志》職官類著錄有“《魏官品令》一卷”,列于晉、宋之書後,齊、梁、陳之書前。不少學者認為此令是曹魏所定,實有可商榷之處。魏有《官品令》,史存確證。它作為官品制度(九品中正制)在律令中的反映,其制定時間不應在魏末,而是在魏明帝修律令時,惜淺井虎夫、沈家本、程樹德考魏令皆不及此。本專題先是關於《新唐書·藝文志》所見魏《官品令》非魏令的考辨;次析魏《官品令》、魏官品、魏百官名、魏《甲辰令》、魏甲辰儀注諸者關係;復輯魏《官品令》令文、相關規定、術語等。從三個方面考證,以求魏《官品令》之大概。

 

晉令制訂考

李俊強

 

晉令確立了中國古代令制的基本規模和體例結構,實現了秦漢以來律令的分野。因出土資料和傳世文獻所記晉令甚少,不少學者把晉令研究視為畏途,有創見的成果鳳毛麟角。作者在廣泛輯佚傳世文獻中散藏晉令的基礎上,對晉令的制定過程、修訂情況進行了深入考證,並將其與之前、之後的令制進行比較研究,對魏晉時期律、令分野的形成及晉令在中國古代令制發展中的作用等,作了較為客觀的闡述和評價。

 

北魏天興“律令”的性質和形態

樓勁

 

本專題從“天興及五胡時期‘律令’的含義”、“天興‘律令’深受漢制影響”、“天興‘律’、‘令’應均是科條詔令集”、“北魏律令體制的起點”四方面考論。認為北魏開國建制之際所定天興“律令”,是北魏一代律令體制發展演變的起點。無論是從當時立法的中心任務、現實基礎,還是從歷史傳統及其遺痕流緒等方面看,天興“律令”的性質和形態均深受漢代“律令”體制和“律令”觀的影響,與魏晉以來定型的《律》、《令》有很大不同。天興《律》、《令》很可能均為科條詔令集,而並不具有制定法形態,其《律》當是取漢“旁章”之體以為“正律”,《令》則補充《律》文和規範各項制度。天興以來“律”、“令”的發展演變,是一個逐漸向魏晉以來定型的《律》、《令》體制靠攏的過程。

 

 

梁令考論

呂志興

 

本專題從“梁令內容考”、“梁令的淵源及變化”、“梁令的歷史地位”三方面考論。史籍中保留有梁令之《官品令》、《服制令》、《祠令》、《獄官令》、《鞭杖令》、《官班令》的部分內容,經考證可以將其復原。作者認為,梁令以晉令為藍本製成,但在篇目上有一些改制,有關內容也較晉令完備。梁令對陳令、北周令、隋令、唐令都有重要影響,是隋唐令的淵源之一,而在篇目上,梁令則是隋、唐令的主要淵源。梁令是漢、魏、晉令向隋、唐令發展過程中極為重要的環節之一。

 

 

《唐令拾遺》序說

[]仁井田陞,周東平譯

 

本專題原為《唐令拾遺》的緒論,主要介紹唐令的歷史淵源、唐令本身及唐代之後令的發展變化,闡述唐令體系的初建與重建、刪定與變更的具體情況,並兼論《唐令拾遺》所徵引的主要中日典籍及日唐令之比較研究。作者認為,就唐令之溯源而言,令本起源於漢代,但唐令內容的淵源卻可直溯到先秦。就唐令自身而言,雖以隋《開皇令》為基礎,但至少在篇目上,是集前代各令之大成;就唐令對後世之影響而言,不僅五代、兩宋直接取用,其後的金元明令無不與唐令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可謂影響深遠。

 

《新唐書·選舉志》中的唐令

[]榎本淳一,何東譯

 

作者認為,《新唐書》諸志對唐令復原研究的意義是毋庸置疑的,以往的研究基本都集中於《刑法志》,對《選舉志》的分析則相對較弱。但是,《選舉志》記載的制度實際上都是以唐令為基礎的,故對《選舉志》詳加考證十分必要。作者對《選舉志》、《唐令拾遺》與《養老令》作了詳盡的比較研究,認為《選舉志》吸納了開元二十五年至長慶二年的令。本專題還對《選舉志》所引唐令的篇目予以復原。

 

永徽二年東宮諸府《職員令》的復原

[]土肥義和,周東平譯

 

本專題主要關注敦煌文獻S11446這一東亞現存最古老的令文殘卷,並結合殘卷保存及對形制等的分析,復原永徽二年東宮諸府《職員令》。作者首先對永徽《職員令》殘卷的命名提出質疑,指出殘卷原有“令卷第六”諸字,但“令卷第六”並不足以涵蓋《職員令》的全部內容,宜改為“東宮王府職員”。緊接著,作者又依據改名後的《職員令》殘卷,考察了“三師三公府”與“三師三公”之制在唐代的變化以及S3375的讀經規定。最後,作者概括指出,《職員令》殘卷仍有不少問題,值得逐條解析。

 

唐《職員令》復原與研究

唐雯

 

本專題從“唐《職員令》復原再審視”、“《類要》中的唐《職員令》”、“唐《職員令》復原——以北宋前期文獻中新見佚文為中心”、“北宋文獻所引《職員令》佚文來源推測”四個方面,對唐《職員令》作了復原與研究。認為北宋類書《類要》保存了46條唐《職員令》佚文,為唐代《職員令》的復原提供了重要的新材料。其中出現的唐代不同時期的制度,提示北宋前期可能通過各種方式保存了唐代各個時期的令文。因此唐令復原應充分注意辨別令文的時代性,而不應著眼于與傳世文獻在文字上的相似,也不應僅僅局限於某些年度的令文。

 

唐《開元二十五年令·田令》考

戴建國

 

宋《天聖令》保存了大量的已佚唐《開元二十五年令》原文。本專題從五方面考論,一是從《天聖令》中輯錄了唐《開元二十五年令》令文49條;二是運用《通典》、《唐令拾遺》、《日本養老令·田令》等多種文獻,從7條宋代行令中復原了唐田令;三是對史籍記載的唐田令中的不確之處進行了厘正;四是探討了唐田令的完整性問題;五是論述了田令在法律體系中的法律地位。認為唐田令雖然只有56條,但它是唐土地法基本的組成部分,大體反映了唐代田令的面貌。

 

唐朝的《喪葬令》與喪葬禮

吳麗娛

 

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的發現,使唐朝《喪葬令》得以復原。本專題將所復原的《喪葬令》與《大唐開元禮》中的凶禮相對照,比較兩者在內容和等級劃分上的同異,揭示了各自的來源,由此對禮令之作用及關係進行了考證和分析。從中可以看出,《喪葬令》與《開元禮》都有繼承古周制和漢魏以降禮、令的內容,也有適合唐朝現實的新創造,兩者相輔相成,互有交叉。因此可以認為,唐前期的喪葬禮制,一方面仍帶有貴族社會的遺存,並具有相當的傳統性,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官僚社會以官品為等級標準的新特徵。禮、令相互依賴支撐,充分展現了時代的要求和變化。

 

詔敕入令與唐令復原

牛來穎

 

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包括宋令和唐令,在從宋令向唐令的復原研究中,傳統史籍中相關材料的不確定性和不同時代內容的差異,使得在復原中具體文字的選擇以及令文年代的判定都存在諸多問題。本專題從“《天聖令》令文與敕文關係例證”、“著於令:敕文法律效力的確立”、“永為常式與唐後期刊著令文”三方面考論。與令文相關的詔敕在復原中有重要的作用。借助對皇帝詔敕的爬梳與比對,獲得了時間上的參照座標,明確了詔勅與令文內容上的關係,判定復原了文字,實現了文本的回歸。通過對諸多“著於令”記載的考證,闡明了《天聖令》中現存令文之間的關係,及敕文納入令典的過程以及不同時期制度的變化更替。透過唐後期令典刊著活動的點滴記錄,揭示了令典編定的延續和變化。

 

天一閣藏明抄本《官品令》考

戴建國

 

本專題對寧波天一閣所藏明抄本《官品令》進行了考證,認為此書正是久已湮沒的宋代法律典籍《天聖令》。作者詳細考證了這部殘存令典的體例、篇目以及它所保存的唐《開元二十五年令》原文,並對《天聖令》殘本反映的北宋前期法律制度作了考析,指出這個殘本的發現不僅對瞭解北宋的典章制度和人口等問題具有重要參考價值,而且對於唐史研究,尤其是唐令的研究和復原工作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關於《天聖令》所依據唐令的年代

[]岡野誠,李力譯

 

本專題指出,《天聖令》的編纂是以唐令為藍本,從中選出必要的條文,按照符合宋代的要求進行變通而成的,並將未直接採納的唐令附于各篇宋令之後。所以,如果以《天聖令》所附唐令中提到的地名、官名為線索展開研究,或將有助於確定《天聖令》所附唐令的年代。遵循這一思路,作者對益州大都督府、京兆河南府等地名及弘文館、太史局等官僚機構詳加考察,指出《天聖令》所附唐令乃玄宗《開元二十五年令》的抄本。

 

《天聖令》中的律令格式敕

黃正建

 

本專題在輯佚《天聖令》所設律令格式條文的基礎上,對令與律、格、式、敕的相互關係進行了考析,並分別對唐令、宋令、日本令進行了比較研究,闡述了三者的異同及與法律制度、社會制度的異同。對《天聖令》中的14條令文作了詳細考證,論述了三種不同類型的令的作用。認為“令”與“式”的關係特別密切,“式”是“令”的配套法律,是對“令”的補充,“令”依靠“式”在“斷事”範圍內發揮法律效力。

 

唐宋《倉庫令》比較研究

趙晶

 

本專題對兩部令典中的《倉庫令》進行了比勘和考證。認為若以北宋《元豐令》為分水嶺,北宋《天聖令》和南宋《慶元令》可分別被視為唐令譜系和宋令譜系的代表。《天聖令》中關於糧祿支出、倉窖稅、運鹽和儲鹽折耗以及賜給時服和絹布雜綵等條文被《慶元令》所減省,《慶元令》則增加了有關倉庫管理主體選任、其職責義務厘定,以及上供、封樁、點磨、鼓鑄、場務、糴買糧草等方面的條文。而且《慶元令》在繼承《天聖倉庫令》某些條文所定行為模式的基礎上,增加了若干新條文以擴大該行為模式的適用對象,許多條文突破了《倉庫令》的範圍,被分別厘入《輦運令》、《場務令》、《給賜令》、《理欠令》等宋代新出令篇。只不過這些條文未必是宋代新制,唐式之中已存在類似規範。這些差別體現了唐宋之際法律形式、立法技術、行政官制、食鹽運輸、“時服”概念、貨幣經濟、瓷器燒造技術等諸多方面的發展變化。

 

《慶元條法事類》與《天聖令》

[]稻田奈津子

 

到目前為止,復原唐令的主要方法是收集殘存在典籍中的令逸文。具體做法是先收集明確標識為“令”的逸文,然後進行復原;對未標明是“令”然內容與日本令相對應的文字,也判斷其為唐令進行復原。這種做法導致很多未被日本令傳承的唐令被遺漏。《天聖令》的出現有望填補這種缺陷,為此,應嘗試通過《慶元條法事類》與其對比復原唐令。作者就以當時變化較小的《假寧令》及《喪葬令》為例,論證通過這種方式復原唐令的有效性,為今後進一步依託《慶元條法事類》復原唐令開闢了道路。

 

天聖令學與唐宋變革

高明士

 

本專題藉《天聖令》等材料,旨在更深入地探討唐宋變革的下限,而將其設定於《天聖令》、《天聖編敕》、《附令敕》頒行之時,即宋仁宗天聖十年(1032)。作者認為,就法制而言,其重要性體現在正式全面宣告終結唐制,在唐制基礎上重新建立宋制,並從中央集權到君主獨裁、身份制社會到庶民社會、實物經濟到貨幣經濟三個方面展開論述。作者期望學界注重天聖令學的研究,從而產生一時代之學術

 

宋令演變考

[]川村康,趙晶譯

 

本專題從《宋令譜系的演變》、《宋令的性質》、《〈天聖令〉與〈慶元條法事類〉的比較》三個方面考論,以《天聖令》及《慶元條法事類》為基本資料,梳理了梅原郁、滋賀秀三、仁井田陞等學者的觀點,考察了元豐、元祐、元符、政和、紹興、乾道、淳熙、慶元、淳祐等各時期令的變化,認為唐《開元二十五年令》為宋初非刑罰領域的基本法典,《天聖令》的出現代替了《開元二十五年令》的地位。元豐以後,宋令與敕、格、式一起繼承了唐令的性質,並成為居於律或《刑統》之下的副法典的一部分。

 

宋令篇名考

胡興東

 

宋代時,令在發展中形成了令典和單行令兩類基本形式。宋令的篇名結構是瞭解宋令的結構的重要前提。本專題對《慶元條法事類》、《宋會要輯稿》、《續資治通鑒長編》、《宋史》和《吏部條法》中所記宋令篇名作了輯佚和銓釋。宋令的篇名可以分為綜合令典篇名、部類令典篇名和單行令篇名三種。宋令的篇名至少有193個,令典中的篇名至少有50個,可能使用過的達65個,機構類令的篇名有73個,其他令的篇名有54個。宋神宗元豐年間是宋令篇名發展的重要轉折時期,以此為分界線,後期令的篇名與內容發生了新變化。宋朝的法律形式中,敕令格式是基礎形式,宋神宗朝後令格成為了整個法律形式的主體。

 

元令考

胡興東

 

元朝令在“令“的變遷史上具有較為特殊的意義。研究元“令”首先要區分它與“條格”的關係。“條格”和“斷例”是元朝重要的法律形式。“條格”在篇目和結構上全面繼承了唐宋金時期“令”的篇名和結構,在體系結構上繼承和發展了唐宋時期形成的事類分類體系,在內容上繼承和融合了唐宋金時期敕、令、格、式和申明中“非刑事”內容,即“設制”類法律,讓中國古代法律形式從細化分類轉向整合分類。元朝斷例是把宋朝時敕、申明中與刑事有關的內容和斷例類刑事判例融合,構成新的刑事法律形式。元朝條格和斷例的分類讓中國古代法律形式分類從繁雜走向簡約,同時保留了魏晉以來把法律規範區分為刑名(刑事)與設制(非刑事)兩類的基本分類體系。元朝“條格”在全面吸收“令”的內容和形式同時,也保留了“令”的基本特徵,即內容以非刑事的“設制”為對象。

 

元“田令”形式構成考析

吳海航

 

本專題對散見於《至元新格》、《通制條格》、《至正條格》及《元典章》中的田令進行了輯考,從“元代的令與‘田令’”、“聖旨條畫、詔書、條格形式的‘田令’”、“省部、台、院呈形式的‘田令’”三方面展開論證。認為元田令的形式構成複雜多樣,其形式來源於皇帝聖旨條畫、詔書、條格及中書省、御史臺、樞密院各系統呈文等。元田令的形式構成幾乎都是以朝廷官署所管轄事務為依據,形式的分散性和內容的臨時性是其基本特徵。立法技術不夠成熟和各地自然地理條件的千差萬別,是元代田令未能系統編纂的根本原因。

 

明代典例法律體系的確立與令的變遷

楊一凡

 

明王朝于洪武元年正月頒行《大明令》後,制定的成法不再以“令”命名,據此形成的“明代無令”說,既成定論,流傳至今。本專題考證了明代典例法律體系形成、完善過程中令的變遷,認為《大明令》不僅在明開國後百餘年間被奉為必須遵行的成法,即使正德、萬曆兩朝《明會典》融《大明令》入典後,其有效條款仍在行用;明朝以詔令形式發佈國家重大事項的傳統始終未變。作者對明代法律文獻中大量“著為令”的記載作了考察,認為明朝的“事例”,實為“令”的代稱。令雖不再是明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然從未退出法律舞臺,那種認為“明代無令”的觀點不能成立。

 

明令新探

萬明

 

作者在近年從事明代詔令文書整理工作基礎上,以文書學與法制史的雙重研究視角,運用翔實的史料,對明令的概念、立法程式和詔、制、誥、敕、冊、手詔、榜文、令等明代詔令的形式及其功能,對於詔令與典、例的關係等進行了深入的探討。認為明令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詔令作為明令的重要組成部分,形式多樣,在明代法律體系中佔有重要的地位。作者指出,明代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典、律、令、例,從而糾正了明清無令說

 

以《大明令》為樞紐看中國古代律令制體系

霍存福、張靖翊、馮學偉

 

本專題從“中國古代律令制體系與法典編纂之大略”、“明戶令與清例在內容上的對應關係”、“明禮令與清例在內容上的對應關係”、“明刑令與清例在內容上的對應關係”四方面考論。運用豐富的資料,進行“清例”、“晉令”、“唐令”、“宋令”、“元條格”、“明令”條目的比較研究,揭示了明代令制的去向。通過對明令轉化為清例的基本事實的分析,厘清了律令制發展的線索以及晉唐宋令、元條格與明令、清例的沿襲關係。

 

 

《歷代令考》是為本書提供研究成果的各位學者在長期研究的基礎上精心寫成,書中所述,均系作者的獨立見解。本書的編輯得到了日本學者宮宅潔、辻正博先生的大力支持,他們為選擇研究中國古代令的高品質日文論文供譯介,耗費了不少精力,在此向他們表示誠摯的謝意。我們期盼本書的出版,有助於推動古代令的研究。深信經過學界同仁的不懈探索,一定能夠實現科學重述中國法律史的崇高目標。

(文章来源:中古史研究资讯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