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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灵海: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德国“永恒情侣案”述评
发布部门:法史网     发布时间:2017-04-24

德国法学家历来坚持严格依据条文的所谓拜占庭原则”,20世纪以来,德国宪法法院判决中对于《基本法》的解释与运用,在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有极强的参照效力。1958年《永恒情侣》案的判决,是德国宪法法院判例的代表作之一。

卷土重来的纳粹名导

《永恒情侣》是50年代的一部德国电影,由纳粹名导法依特·哈尔伦执导。哈尔伦是纳粹宣传部长戈培尔的亲信干将,此前拍过臭名昭著的反法电影《柯尔倍克》、极端反犹电影《犹太人休斯》以及歌颂纳粹实业家公正无私的电影《黄昏》,是极右势力的吹鼓手。
  1945年德国战败,哈尔伦被捕,接受盟军法庭的审判。其后整整5,他沉寂无声,直到1950年复出。《永恒情侣》是他卷土重来的第一部作品,并于1958年公映。
  复出的哈尔伦虽已不再是纳粹,言行也已非纳粹化,拍摄内容也转向侦探片。但是,在反纳粹情绪的激励之下,人们对他不依不饶。公映前,汉堡市公共关系主任的埃利希·吕斯公开发表演讲,认为哈尔伦是前纳粹政府的首席名导,曾为纳粹谋杀犹太人摇旗呐喊。吕斯号召所有电影商齐心协力,拒绝放映这部影片。
  《永恒情侣》的制片商当然不愿看到电影被封杀,向汉堡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吕斯鼓动电影商联合抵制《永恒情侣》的言行。这一诉请陆续得到汉堡地方法院、上诉法院的支持。吕斯愤然向联邦德国宪法法院提出申诉,他认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5条规定,“人人有用口头、书面或绘画等形式自由地表达和传播自己意见的权利”,地区法院、上诉法院的禁令侵犯了他的表达权,宪法法院应当撤销该禁令。

开放进取的宪法法院

1958,德国宪法法院作出判决,吕斯取得胜诉。宪法法院法官充满开放进取的精神,认为吕斯号召联合抵制电影《永恒情侣》具有基本法上的依据。
  判决指出,吕斯号召电影商联合抵制《永恒情侣》的言行,“必须被放在现实的政治和社会背景中,才能获得正确的理解二战,沉浸在痛苦之中的德国人最害怕的就是纳粹的复活。他们知道,世界上没有任何事,比纳粹对犹太人的迫害更令德国颜面扫地。哈尔伦的复出,令人产生德国自纳粹以来并无改善,仍旧我行我素的印象。因此,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要求吕斯约束自己的表达权,尊重哈尔伦的导演职业和制片公司的商业利益,不再呼吁抵制《永恒情侣》,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表达有基于私人利益而发,亦有基于公共利益而发。德国宪法法院认为,在那些对于公共利益来说至关重要的言论面前,私人的尤其是商业方面的利益应当作出让步。
  这并不表明私人利益缺乏保障,因为只有在不同的见解以相同的自由度进行表达的过程中,公共舆论才得以形成,社会个体之间的各种权利才能在互动中实现平衡。

表达权的法律边界

《永恒情侣》案判决最精彩的部分,在于其对表达权边界的论述。这段论述对基本法权、私法及其他部门法权利之间关系的阐明,无论就其理论深度,还是就其可适用的广度,乃至其论证的流畅,表述的简明,理论推演的与从容不迫,都不亚于美国180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令人折服。
  判决指出,仅为在思想上产生影响而进行意见表达是自由的,但如果对他人的法律权利造成侵犯,并且这一法律权利的保护应当超越表达权的保护,那么,这种侵犯就不能因为它仅仅是在表达意见而得到准许。在这些相互冲突的法益之间,法院应发挥其权衡功能,根据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如果存在某种私法保障的(超过意见表达价值的)更高价值,那么,表达权也应被或者限制,甚至被否定。
  本案中,尽管吕斯取得了胜诉,但德国宪法法院并没有简单地停留于支持吕斯的表达权,而是精致地划出了一条可供依凭的边界。判决指出,吕斯主张的以任何形式约束表达权都会对自由造成不当限制并不能绝对化,“当意见表达者的法权行使并非图谋私利,而是为了产生正当的公众影响时,尊重基本法权就是极为重要的。但如果表达权仅用于保护私益,则对其加以保护的程度,肯定要低于对那些有益于思想交锋的言论的保护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1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