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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明巡礼”之西方名案巡礼:正义的胜利--纽伦堡审判(何勤华)
发布部门:法史网     发布时间:2016-12-09

19451120日至1946101,对纳粹德国首要战犯的审判,在德国中南部城市纽伦堡举行。这次纽伦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正式进行的对国际战争罪犯的审判,也是人类法律文明史,尤其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一座丰碑,对维护世界和平、发展现代国际法以及预防世界大战的再次发生,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纽伦堡审判中的八位法官,从左至右依次为:
伯基特、劳伦斯、沃尔奇科夫、尼基钦科、帕克、比德尔、法尔科、德瓦布尔

 

20世纪上半叶,在短短的30余年间,人类爆发了两次世界大战,给全世界的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灾难。为了吸取历史的惨痛教训,也为了使未来不再重演这种悲剧,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结束之时,美、英、苏、中等深受侵略战争伤害的国家的领导人以及法律界人士,就开始认真思考和详细讨论一旦战争结束,如何惩治战争罪犯的问题。而这些思考和讨论的第一项成果,就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建立,以及对德国首要战犯的审判。

纽伦堡审判得以顺利开庭,首先应该归功于美国首席检察官杰克逊(Robert H.Jackson1892-1954)。杰克逊是宾夕法尼亚州人,曾在纽约州从事律师工作,1940年任美国司法部长,之后担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4552,杜鲁门总统签署第9547号行政令,正式任命他为美国代表和起诉轴心国战犯的首席检察官。接受任命后,杰克逊迅速组成了起诉的美国团队,并与英、法、苏三国进行了反复的协调磋商工作。在杰克逊的推动下,1945626,关于国际审判的伦敦会议召开。一共举行了14次会议,以及大量的非正式会谈。经过艰苦的谈判,88美、苏、法、英四国代表签署了《伦敦四国协定》和《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宪章》包括七个部分,详细阐述了法庭的组成、管辖权和审判程序。其中的第6条是整个宪章的灵魂。该条规定,法庭有权审理和惩处所有战犯,“不论其为个人或为某一组织或集团的成员”,“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是三项基本的可起诉罪行。

1945829日,被告的名单正式公布,包括戈林(H.Goering),德国空军总司令;博尔曼(M.Bormann),希特勒的秘书,因下落不明而被缺席审判;赫斯(R.Hess),帝国副元首;克虏伯(G.Krupp),德国军火大王,克虏伯康采恩的总裁;里宾特洛甫(J.Ribbentrop),德国外交部部长;卡尔滕布龙纳(Kaltenbrunner),帝国中央保安局局长;罗森堡(A.Rosenberg),纳粹东部占领区部长;弗兰克(H.Frank),纳粹占领下的波兰总督;牛赖特(K.Neurath),德国前外交部长;赛斯-英夸特(Seyss-Inquart),纳粹荷兰占领区长官;弗里克(W.Frick),纳粹内政部长;席拉赫(B.Schirach),希特勒青年团的负责人;巴本(F.Papen),希特勒上台前任德国总理;雷德尔(E.Raeder),1943年前任德国海军总司令;邓尼茨(K.Doenitz),海军元帅,被希特勒指定为继任人;凯特尔(W.Keitel),德国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司令;约德尔(A.Jodl),陆军上将;施特赖歇尔(J.Streicher),《冲锋队员》的主编;沙赫特(H.Schacht),国家银行总裁和经济部长;冯克(W.Funk),帝国银行总裁和经济部长;绍克尔(F.Sauckel),纳粹党图林根大区领袖;施佩尔(A.Speer),德国军需生产部部长;莱伊(R.Ley),德国劳工阵线领导人,纽伦堡审判开始前自杀;弗里切(H.Fritzsche),纳粹宣传部电台行动小组的负责人,共24人。此外,还控告了以下6个组织:(1)盖世太保,即国家秘密警察;(2)党卫队及其警察、情报机构和军事部队;(3冲锋队,即纳粹党的私人军队;(4)德国内阁;(5)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6)纳粹党的领袖集团。

 

纽伦堡审判中的被告

 

被告名单正式公布后,按照原来的任命,杰克逊继续领导美国的起诉工作。马克斯韦尔—法伊夫(Maxwell-Fyfe)代表肖克罗斯(H.Shawcross)爵士领导英国的起诉工作。苏联政府任命鲁登科(R.Rudenko)中将为首席检察官。法国任命的首席检察官是德芒东(F.Menthon)。重新组建的各国起诉团聚会伦敦,起草起诉书,详细陈述对被告的指控,并准备提交法庭的起诉案。从各处收集来的档案资料已经堆积如山,需要仔细审查。经过辛勤的劳动,完成了起诉书的起草。106,经四名总检察官签字后起诉书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由八名法官组成:第二次世界大战欧洲战场的四个胜利国(美、苏、英、法四国)各任命两名法官(其中一名是助理法官)。美国法官是比德尔(F.Biddle),担任过美国战时司法部部长;助理法官帕克(J.Parker)。英国法官是劳伦斯爵士(Sir G.Lawrence),助理法官伯基特(N.Birkett)。法国的助理法官,法尔科(R.Falco),法官德瓦布尔(D.Vabres),是法国索邦大学的法学教授。苏联法官与以上三个西方国家的法官形成鲜明的对比。助理法官沃尔奇科夫(A.F.Vochkov),立场强硬,对西方法律体系一无所知;其同伴,法官尼基钦科(I.T.Nikitchenko)则完全相反,聪明、幽默,熟悉西方法律,为人温和敦厚。四国法官经过协商,选举劳伦斯爵士担任法庭庭长。

19451120上午,国际军事法庭按照既定安排正式开庭。首先由首席检察官杰克逊发表开庭演说,开始了检方的起诉。他指出:“我们要谴责和惩罚的罪行是如此计划周密、如此恶劣、如此具有毁灭性,我们的文明对此不能放任不管。如果任由这些罪行在今后重复发生,人类文明将无法生存。因胜利鼓舞和被伤害刺痛的四大国,停住复仇之手,自愿把俘获的敌人交给神圣的法庭审判。这是人类理性行使权力的最好证明,向人类文明致以的最高赞礼。”纽伦堡法庭适用的是英美法上的对抗制诉讼程序,也适当采纳一些大陆法的规则。法庭适用英、德、法、俄四种语言。经过检方的法庭陈述,律师的辩护陈述,至1946831日,法庭共举行了403次公审。检方所指定的33名证人口头提出了对各被告个人的证言;辩方除被告中19人的供词外,有61名证人提出证言。辩方另外还有143名证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证言。法庭指派被委任的法官听取了有关各组织的证据。各被委任的法官听取了辩方101名证人的证言,并收到了其他证人提交的1809份宣誓证书。此外,法庭还收到了6份综述其他许多宣誓证书内容的报告,对各政治领袖提出的、有155000人签名的38000份宣誓证书,对党卫队提出的136213份宣誓证书,对冲锋队提出的10000份宣誓证书,对党卫队保安勤务处提出的7000份宣誓证书,对参谋总部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提出的3000份宣誓证书,对秘密警察提出的2000份宣誓证书。在法庭上,法官们听取了22名证人为各个组织提出的证言。为控诉各个被告和组织而提交的证明文件达数千件。所有在法庭上的发言都用速记方式做成完整的记录;此外,整个审讯都录了音。

经过长达10个月的审判,法庭最终于1946930进行了宣判。判决书分为7个部分。法官们在第一天共宣读了前6个部分的内容,即审判的总体状况,包括法庭组建和进行审判的法律依据;纳粹的“发迹史”;纳粹政府准备、策划与发动侵略战争的各个阶段;给策划和发动侵略战争行为定罪的法律依据;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对被告组织有罪与否的认定。第二天101日,宣判继续进行。上午,四位法官按照起诉的顺序宣读法庭对每位被告的判决。除了沙赫特、巴本、弗里切被判无罪外,其他被告均被判处有罪,其中12名被告被判处绞刑,他们是戈林、里宾特洛甫、凯特尔、卡尔滕布龙纳、罗森堡、弗兰克、弗里克、施特赖歇尔、绍克尔、约德尔、赛斯—英夸特和博尔曼(其中博尔曼缺席)。赫斯、冯克和雷德尔被判处终身监禁,席拉赫和施佩尔同是20年监禁,牛赖特和邓尼茨分别为15年和10年监禁。

1946101下午,纽伦堡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宣布闭庭。

1015日晚,即执行死刑的前夜,戈林服毒自杀。第二天凌晨,盟军开始执行其他被告的死刑。为了处理这些战犯的尸体,管制委员会于1010就已做出决定:将全部尸体火化,并秘密抛洒骨灰。在执行死刑后的第二天,管制委员会正式宣布:11具尸体(包括戈林的在内)已全部被火化,骨灰也被处理掉了。

纽伦堡审判同时承担着结束第二次世界大战和开启战后和平的历史重任,它所创建的若干国际法原则于19461211日,为联合国大会所确认,并于19501212日由联合国大会公布,这就是“纽伦堡原则”:一、任何人实施了在国际法上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应为此而承担责任,并受到惩罚。二、即使国内法不处罚在国际法上构成犯罪的行为,行为人的国际法责任也不能由此而得以免除。三、个人以国家元首或负有责任的政府官员身份行事,实施了国际法上构成犯罪的行为,其官方地位不得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四、依据政府或上级命令行事者,假如他能够进行道德选择,就不得免除其国际法责任。五、任何因实施了国际法上的罪行而受到起诉的个人,都有权在事实和法律上得到公平的审判。六、国际法上应受处罚的罪行是:(一)违反和平罪:1.计划、准备、发起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破坏国际条约、协定或承诺的战争;2.为完成上述第1项所述任何一种行为而参与的共同策划或共谋。(二)战争罪,系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习惯的罪行,包括但不限于,屠杀或虐待占领区平民,或以奴隶劳动为目的(或为其它任何某种目的)将平民从占领区(或在占领区内)放逐,屠杀或虐待战俘,屠杀或虐待海上人员,杀害人质,劫掠公私财产,肆意破坏城镇乡村,或无军事之必要而予以摧毁的行为。(三)违反人道罪,包括在实施违反和平罪或战争罪的过程中,或与违反和平罪或战争罪相关的如下行为:对平民进行的屠杀、灭绝、奴役、放逐或其他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种族或宗教的理由而进行的迫害。七、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的共谋行为也是国际法上的罪行。

纽伦堡审判及其确立的基本原则不仅具有持续的历史意义,而且对人类社会的今天和未来具有不同凡响的重要性,尤其是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决定性和持续性的影响。应该说,在人类历史上发生的所有战争罪犯的审判中,纽伦堡审判是最为彻底、也是最富有创造性的。纽伦堡审判除了创建以上原则之外,还在两个方面,为惩罚和威慑战争罪犯、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了贡献。一是它宣告战争本身就是犯罪,当国与国之间发生了争执和纠纷时,应该通过协商和仲裁,而不是诉诸武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二是它以自己的实践表明,审判战犯并不是战胜国报复战败国的狭隘的、原始的心理和行为,而是警示后人:国家的发展和崛起要走和平发展之路,走互助合作之路,试图通过战争这一罪恶途径来扩张领土、掠夺他国财富,必须承担相应的战争责任和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