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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彦新:重新审视《法国民法典》
发布部门:法史网     发布时间:2016-06-08

《法国民法典》作为界碑,她是欧陆私法史演化的阶段性总结,又是近代的开端;说是丰碑,是其所具有的近代精神、成就、进步意义以及对后世的榜样的力量。

英国著名作家毛姆讲过一段诙谐但具有蕴含的一段话。大致上他是这样说的,如果法国人死了,他们的灵魂在天堂;如果美国人死了,他们的灵魂在巴黎。这是说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学说对美国开国时期的政治与思想的深刻影响。然而近代法国的民事立法及其法典化运动的思想根源何尝不是启蒙思想的馈礼呢。

《法国民法典》公布于1804年,但大致一组经济数据可以用来反衬民法典与当时的法国经济状况。法国大致到了1860年前后,农业人口与城镇化人口大致持平,而且农业人口略高些;1850年以前,法国国内铁路总里长不超过数千公里,水上运输里程也很短,塞纳河里还没有蒸汽船,游弋着几艘气垫船。但是到了1890年,人口中工、农业比例发生了对调,而到20世纪法国国内铁路公里总里长4.5万多公里,但是到19世纪结束,法国的铁路公里总里长已达3.8万公里。也就是说《法国民法典》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但却不是在高度市场化与工业化、城镇化下完成的。

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它要求打破壁垒,地域区隔,实现法律的统一。法国大革命之前,法律却不统一。大致以巴黎、鲁瓦河为界,南部受罗马法影响,是成文法区,北部是日耳曼习惯法区。法律矛盾、相互冲突,极不统一。所以,法国著名思想家与启蒙思想人物伏尔泰就说,在法国旅行,法律的变化比更换马匹还要频繁。面对这样的法律状况,大革命胜利后,就提出了并且着手进行了民事立法的统一工作与活动,这是商品经济关系与经济生活的要求。

《法国民法典》的颁布

话说回来,大革命后,虽然进行了一些民事立法与修改,但是小修小改无法改变法国民事法律的混乱与杂多,也无法适应新形势。加之革命后政权更迭不休与不稳,法典制定无法上路。1799年雾月政变后,拿破仑成为第一执政。他于1800年8月31日任命最高法院院长特隆歇、法官波塔利斯、普勒阿默纳以及做过律师的马勒维尔四人组成一个委员会,负责民法典的起草。该委员会用了四个月的时间完成起草工作,并把草案提交上诉法院与最高法院征求意见,尔后将草案与意见一并交付参议院讨论。据说讨论会先后开了106次会议,而军旅出身的拿破仑竟然出席了56次会议。而讨论后的法典草案按照程序提交法案评议会评议,首先提交了序编,但遭到强烈反对。其中一个评议会的委员说,草案是罗马法与日耳曼习惯法的奴隶般的模仿,乃是没有任何创新的堆砌物。后将序编提交立法委员会经投票惨遭否决。1802年拿破仑果敢决定撤回全部草案。而为了确保通过,拿破仑进行了改革,首先对评议会组成人数减少,并改选了持反对意见的参议院的反对派委员;其次修改工作程序。这样民法典分三十六部分,分别通过。1804年3月21日通过立法规定,三十六部分合并一起,共两千两百八十一条,命名为《法国民法典》,并予以颁布。其间在1807年与1852年两次改为《拿破仑民法典》,不过1870年后《法国民法典》之名称再无变化。据说,拿破仑对经手的这部法典也自我流露出骄傲与自豪,他说,一生打了四十次胜仗,但滑铁卢一役让自己军功威信扫地,但唯一可以彪炳史册的是《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分为序言和三编,共两千两百八十一条。序言共六个条文,主要是民事法律原则;第一编是7至515条,主要涉及民事主体权利;第二编是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限制,从516至710条;第三编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从711至2281条。这一部分已是后来人们对《法国民法典》诟病最多的地方,认为缺乏逻辑,混乱像大杂烩。

在这些内容之外,最为重要的是这部法典确立了资本主义社会与商品经济的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即:所有公民民事权利一律平等原则,财产所有权神圣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可以说,这些原则构成了近代资本主义民事、商事法律的基石。当然,这部法典在内容上也存在不足,特别是在婚姻家庭方面,有些规定显得背离法国大革命的精神。基于法国大革命前的教会组织对革命的敌视的经验,有关法人制度方面,民法典也付之阙如。这样显然为法典无法适应现代经济组织生活埋下了败笔。

《法国民法典》的特点

首先,在语言风格上,简洁、通俗易通,而不是冗长、呆板、艰涩。比如,对合同规定描述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而并不是使用拉丁法律格言的“契约应当严守”。《法国民法典》的语言风格,由此获得了诸多美誉与好评。法国的文学家,《红与黑》的作者司汤达就说过大致这样的话,即一个作者要使自己的文风改善与文句具有韵味,请每天回家读一下民法典的条文。

其次,《法国民法典》的条文内容表达方式采取了原则方式、个案式以及抽象概括的方法。

第三,在法律内容上,对资本主义社会以及商品经济对民法的要求作出了经典的诠释,而民法典也高度浓缩了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以及商品经济关系,并给予精确的法律翻译。所以恩格斯说,“《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第四,《法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主要是,借鉴了但是略作修改了罗马法古典时期著名法学家,即一个知其姓不知其名的盖尤斯的私法制度体系,而这个体系的特点就是通过人法、物法与诉讼的结构,以及人与人、人与物的关系所建构的体系。这种私法的体系构造在于基本是生活事实的直接模式化。而不是对生活事实的抽象化与间接化。

可以说,《法国民法典》既是近代西方民事立法的一块界碑,又是一块丰碑。作为界碑,她是欧陆私法史演化的阶段性总结,又是近代的开端;说是丰碑,是其所具有的近代精神、成就、进步意义以及对后世的榜样的力量。这部民法典制定后,开始了其世界的“征服史”,也就是德国伟大哲学家黑格尔所说的“拿破仑通过马背上的力量”无法实现的东西,通过法典得以实现。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16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