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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震宇:国王也要守规矩
发布部门:法史网     发布时间:2016-06-08

大宪章的故事,要从西欧封建制讲起。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率军渡过海峡,在黑斯廷斯一战成功,建立诺曼王朝,这被认为是英格兰封建王国的开端。

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度,是在罗马帝国崩溃后逐渐形成的一种政治、经济、军事、社会制度。在中央权力孱弱、社会动荡、难以抵御外敌的情况下,君主将土地分封给下属,换取封臣的宣誓效忠,后者也可以向下做再分封。封臣因保有封土而承担军事、司法、经济及社会管理职能,他有义务向封主提供军役和其他服务、维护本地平安,封主则对封臣负有保护的责任。于是,在封主和封臣之间结成类似契约的忠诚和依附关系,而在此基础上则形成一个交错连结、能够维持基本稳定的社会结构。

法兰西的封建制度,是经由法兰克王国的兴亡逐渐生长起来,虽有原则,但实际情况复杂多变。而英格兰的特色在于,征服者威廉趁国家初建,肃清全境,从头开始建立了一个规规整整的封建王国。在其中,国王居于无可争辩的首位,向下次第分封,全国各级封臣均须向国王效忠。在中世纪欧洲,英格兰的王权始终是非常强大的。

然而,到了1215年,时任国王的约翰因为深深介入欧洲大陆的争霸事业,长年横征暴敛又一事无成,大陆领土丧失殆尽,终于遭到大批封建贵族的反对,以至于兵戎相见。

贵族们对于国王长期以来滥用权力的行为十分愤怒,提出“恢复亨利一世时期的良好法律”。他们诉诸封建原则,起草了一份文件,要求国王签署。约翰一时势弱,无法与众多贵族的军队抗衡,无奈地于伦敦城外的兰尼米德签署颁布了这份宣告保障臣民权利的文件,这就是英国史上著名的“大宪章”(magna carta)。

大宪章的限制条款

大宪章共有63条,在当时的条件下是一份篇幅相当大的法律文件。贵族们诉诸封建原则,要求国王遵守规矩。其中许多条文实际上是针对约翰王惯用的违规行为,例如第2-6条关于封建土地发生继承时缴纳的贡金以及监护安排;第7、8条关于寡妇的封建权利;第16条规定不得使封臣超额提供役务;第28、30、31条限制王室官员的随意征用行为;第43条关于土地复归的规定;第44、47、48条针对王室森林法的弊端等等。另外,还有一些涉及程序的规定,同样也是以封建习惯为依据,如第12、14条规定国王征收传统封建贡金以外的金钱,须经过贵族集议;第20条对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明要求;第21条关于贵族犯罪应当由同等人士审理;第39条规定一切“自由人”享有由同等人士审理案件的权利;第40条不得出售司法权等等。

这些条款的依据都是传统的封建原则,也就是说,希望国王遵守封建习惯,持守君臣之间互负责任的契约性关系,如此保障贵族的利益。为了自己的方便,贵族们同时也在大宪章中设置了数条与封建习惯并不兼容、促进中央司法的条文。另外,从旁协调纠纷的教会和支持贵族的伦敦市在大宪章中也有权利保障条款。从这里观察,可以看到当时贵族们的眼光并不那么长远,也没有什么“为万世开太平”的立法意图。他们只是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联合起来诉诸一个没有绝对王权位置的传统,在这个传统中,国王需要对臣民负责任。

大宪章中的另一些条款,如第61条规定的二十五人委员会,对王权有极大的限制,已经超出了传统的封建原理。因而,当教宗英诺森三世看到其中的条款,立刻为贵族们的以下犯上勃然大怒,宣布大宪章自始无效。约翰也并不甘心屈从,召集雇佣兵反击,英格兰战事再起。所幸约翰不久便因病去世,其子亨利三世继位后立即重签大宪章,才稳定了国内局势。

大宪章的缺点

不得不说,大宪章在其起草、签署的当时,基本上是一个封建制度下的文件,也缺乏长远的谋划。然而,随着英格兰国家法政体系的进展,当王权不断崛起时,大宪章所代表的封建因素就成为一种重要的平衡力量。约翰之后,历代英王在处理与臣民关系时,出于各种原因,常常重签大宪章,按后来科克法官的说法,有32次之多。这份成文的法律文件因其篇幅巨大,加上其中一些措辞模糊、可以有不同解释,在以后的历史发展中不断成为了灌装新酒的旧瓶。例如从第20条引出陪审团制度,从第39条引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从第60条引出普遍的自由权利等等。

爱德华一世(1274年继位)统治时期,为了向臣民征税,国王重签大宪章,并使之成为了英国成文法的一部分。爱德华三世(1327年继位)时期,第39条中模糊的措辞“法律规定”(law of the land)被替换为“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成为了英国法的重要原则;另外,也将“同等级人士的审判”解释成了陪审团审判。

在英格兰逐渐从中世纪封建国家向近代国家发展的过程中,大宪章中原本出于封建原理的条文,被用来限制不断增强的王权。在十五世纪的混乱以及十六世纪的王权崛起过程中,大宪章似乎进入一种“蛰伏”状态,但仍然在法学家的论述中不绝如缕,从布雷克顿、利特尔顿、福特斯鸠、圣·哲曼一直到爱德华·科克。十七世纪,当詹姆斯一世(1603年继位)以神授君权提出由国王直接司法时,科克法官引用布雷克顿的话表示“国王须受制于法律”。普通法法律家们热情高涨地复兴了大宪章,引用第39条对抗王权的扩张。此后,在不同政治形势下,进一步发展出人身保护令、权利法案,乃至影响到大洋彼岸的美国宪法。

今天,在兰尼米德,竖立着一块大宪章纪念碑,上面刻着:“纪念大宪章,法律下自由之象征”。我们不需要像辉格史家那样,用一种浪漫主义的方式讴歌大宪章所代表的宪政自由主义,或许,我们更应当思考的是,一种良好政治制度的成型,常常有赖于结合历史传统和现实考量的审慎政治智慧,并以极大的坚忍不断前行。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16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