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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震宇:上帝启示的秩序——摩西律法
发布部门:法史网     发布时间:2016-06-08

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没有任何一个民族,能够像犹太人那样撇开世俗政治国家建立一套法律体系,并以此塑造共同体生活。

犹太人是个独特的民族。

他们最初立为家园的地方缺少自然的边界,无天险可以据守,又处在交通要道上,周围强敌环伺。埃及、亚述、巴比伦、波斯、希腊、罗马这些帝国强权次第来袭,这个蕞尔小邦不出意外地不断遭遇失败。其间虽有零星的盛期,终究难逃覆灭的命运。公元前724年,北国以色列被亚述人攻破、人民被掳;前587年,南国犹大被巴比伦人攻占,耶路撒冷和圣殿被毁,人民被掳;到公元70年,耶路撒冷在一场残酷的围城战后被罗马军队夷平,圣殿二次被毁,犹太人流离失所。

然而,四处流散的犹太人并没有像其他许多民族那样从此销声匿迹、湮没于历史。在缺少政治国家依托的情况下,他们绵延两千年,保持住了自己的民族身份和共同体生活。他们所倚靠的支柱,就是据称由上帝直接启示的《圣经》。

希伯来圣经的核心,是前五卷书。按犹太传统,认为是摩西直接受之于上帝,亲自撰写而成,又称为“五经”或“律法书”(Torah)。犹太人以神圣律法为中心,在许多外族人国家的内部,建立了自己的社区,在遭受极大压力的情况下,始终维持着独特的文化和清晰的身份意识。可以说,正是神圣律法维系了整个以色列民族的存亡。

摩西的传奇经历

现代学者普遍接受的观点认为,以色列人出埃及大致发生在公元前十三世纪,当时埃及正处于第十八王朝强大的拉美西斯二世法老统治之下。

《圣经·出埃及记》开篇描述了摩西的传奇经历。在上帝的直接干预下,摩西带领以色列人脱离埃及,朝向应许之地进发。途中,上帝在西奈山颁布了神圣律法。在雷轰和幽暗中,摩西独自上到山顶,上帝手书十诫于两块石版之上。依犹太传统,第一块石版刻了前四条,涉及上帝与人的关系,包括:“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不可跪拜那些像”;“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第二块石版刻了后六条诫命,涉及人与人的关系,包括:“当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不可贪恋他人所有的”。

嗣后,上帝还向以色列人颁布了更多详细的规范,涉及宗教礼仪、刑事法、民事法、诉讼法、关于饮食的条例,等等。犹太传统认为圣经中规定的律法细则总计有六百一十三条。后来犹太拉比对圣经的注释和解说则形成了《塔木德》和《密示拿》等文献,进一步对犹太人的日常生活产生规范作用。

摩西律法的特点

摩西律法的核心是十诫。就法律特性而言,以十诫为代表的神圣律法表现出一些与众不同的特质,最突出的有三点。

一、超越性的来源

如果单看第五至十条诫命的内容,或许令人觉得平淡无奇:禁止杀人、奸淫、偷盗——这不过是全人类通行的道德准则罢了。然而,希伯来圣经中所载律法的特色在于,它不仅仅是一些规范性的条文,而是与一个极其宏大的叙事密切结合在一起。

“十诫”的开头,并非第一诫的条文,而是上帝关于自己身份和行动的宣告:“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当犹太人读到这一句时,会立即想起这位上帝如何向他们显现,通过摩西带领他们脱离法老的奴役,并在此过程中施行了无数的神迹,尤以分开红海为高潮。甚至,犹太人还可以联系到出埃及之前的故事,上帝如何在万民之中拣选亚伯拉罕、以撒、雅各这一脉,最终塑造了属于他的这个子民群体。

换句话说,犹太人之所以在丧失政治国家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依靠圣经中的成文律法保持民族特性,源头就在于此。摩西律法的权威并非来自于此世君王的立法行动,而是先知直接由上帝那里引入;而这位上帝,则是主动与他的子民发生联系、施行拯救的主权者。

二、圣约关系

从一开始,以色列人的上帝就采用了与子民“立约”的方式展示自己,同时也塑造子民群体。在《圣经·创世记》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位上帝不断地通过契约方式与被拣选的人建立关系。甚至在颁布律法时,也并非单方面的立法,而是表述为上帝与以色列人的“约”。在摩西接受律法之前,上帝特意告诉他:“如今你们若实在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约,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出埃及记19:5)

在以色列人的历史中,自西奈山颁布律法以降,也有过多次重新确认和立约的举动,反复承认他们与这位上帝的圣约关系。这个人神之间的圣约,乃是一切契约型关系的源头。

三、民众的同意与责任

与圣约关系相联系,以色列人也需要表示同意进入圣约,并因此负有责任。上帝将立约计划告知摩西后,指示他传达给以色列人,结果,“百姓都同声回答说:‘凡耶和华所说的我们都要遵行。’”接着,“摩西就将百姓的话回复耶和华。”(出埃及记19:8)

尽管上帝是超越性的主权者,但在颁布律法时却仍然为子民提供了自愿同意的机会。以色列人通过这样一种合意而进入了圣约。圣约关系建立后,以色列人就必须甘心乐意接受上帝的律法和他的统治,若违反将遭到严厉惩罚。

因此,当以色列人建立自己的政治国家后,世俗的君王从来都必须首先接受圣约、向上帝负责。当国家的法政系统出现问题,作为上帝代表的先知们始终回到神圣律法,以此责备统治者和百姓的过错。而在另一方面,政治国家本身的衰败则并不削弱圣约。所以犹太人能够在国家尽毁的情况下,仍然依靠律法保持民族身份。

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没有任何一个民族,能够像犹太人那样撇开世俗政治国家建立一套法律体系,并以此塑造共同体生活。而这样一种具有执行效力的“高级法”、与超越性主权者的契约关系,以及在此以下形成的同意和责任,今日看来,对照于近代以来在自然法和民族国家背景下形成的法制,越来越显出某种特别的启发意义。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16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