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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明:寻找最初的法
发布部门:法史网     发布时间:2016-06-08

文明是人类摆脱野蛮的一切成绩,法律是其要素之一。建国初,董必武同志就指出:“人类从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当前中国正在稳步推进物质、精神、政治、生态“四大文明建设”,需要“法治文明”作为有力保障。回顾历史,每个民族都曾为世界法治文明作出贡献,古代罗马、古代中国、近代世界两大法系的成果尤为卓著。这些成果对于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国家软实力,推动世界和平进步,都有重要的参考意义。2016年1月13日开始,法学院专刊陆续推出“法律文明巡礼”系列文章,敬请读者关注。

尽管时间已过去了六十三年,但克莱默发现的《乌尔纳姆法典》(约前2012年—前2095年)依然被视作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发现的最早的法典。

“如果不是一封偶然的信,我也许就错过了《乌尔纳姆法典》的发现。莱顿大学楔形文字学教授克劳斯,在给我的一封信中提到,在他担任伊斯坦布尔博物馆馆长期间,曾将两片刻有苏美尔文法律的泥板拼在一起,并将其编号为“尼普尔文献集第3191号”。苏美尔文的法律文献非常罕见,因此,当我来到伊斯坦布尔博物馆开展研究时,我特意查阅了这块泥板。那是一块20厘米长、10厘米宽的泥板。因为大约一半的文字都已损毁,泥板的释读最初令人绝望。但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细致研究后,它的内容开始变得越来越清晰。这时,我无比兴奋地意识到,拿在我手中的泥板,正是人类迄今所知的最古老的法典……”

《乌尔纳姆法典》的发现

虽然已过去了半个多世纪,但当我们读起这段回忆文字时,克莱默(S.N. Kramer)发现《乌尔纳姆法典》时的兴奋之情依然令人激动。克莱默教授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历史系教授,也是世界上最负盛名的楔形文字学家和苏美尔史专家。1952年的一段看似偶然的经历,使克莱默遇见了一个载入世界法制史的大发现。

自《汉穆拉比法典》在1901年在伊朗苏撒遗址被发现以来,一直被视作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法典。直到1947年,伊新国王的《李比特伊什塔尔法典》(约前1934年)问世,人类制定法律的历史才被推前约一百五十年。1948年,考古学家又发现了埃什努那的《俾拉拉马法典》(约前1984年),成文法的历史又被提前约五十年。而克莱默在1952年的这次发现,将这一历史再度提前了一百余年。尽管时间已过去了六十三年,但克莱默发现的《乌尔纳姆法典》(约前2012年—前2095年)依然被视作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发现的最早的法典。

《乌尔纳姆法典》的价值

1952年9月,克莱默在宾夕法尼亚大学的会议上正式宣布了他的发现,并于1954年在《东方学杂志》公布了当时所知的法典全文。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克莱默这次发现的泥板,并非《乌尔纳姆法典》的原件(据说刻在石柱上),而是大约写成于公元前1800年至1700年间的复抄本。这一抄本的形成距离乌尔纳姆的时代已有三百余年。伊斯坦布尔博物馆所藏的尼普尔泥板共分八栏,正反面各四栏。泥板正面为序言部分,保存较完整;反面为条文部分,记载了第4条至第20条的内容,但缺损严重,保存较完整的仅有5条。

此后,历史学家一直努力寻找《乌尔纳姆法典》的更多内容。1965年,古尔内(O.R.Gurney)和克莱默又发现了另外两块刻有法典的来自乌尔遗址的泥板,编号为乌尔泥板7739号和7740号。和尼普尔泥板一样,这两块泥板也是复抄本,年代估计在古巴比伦王国时期。乌尔泥板在许多地方补充了尼普尔泥板,使较完整的条文从5条增至23条。此后,在西帕尔(Sippar)遗址也发现了一些不同版本的法典残片。目前,据学者的最新研究,在法典可能的57个条文中,已有40个条文基本复原。

《乌尔纳姆法典》的制定者据说是乌尔第三王朝的开创者乌尔纳姆。公元前2193年,阿卡德王国灭亡,在经历库提人的短暂征服后,乌鲁克王乌图赫伽尔重新恢复苏美尔人的统治。乌图赫伽尔死后,乌尔纳姆继续征战,统一整个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在公元前2112年建立乌尔第三王朝,并制定了一部适用乌尔王国全境的法典。当然,对于法典的制定者,也有学者根据最新发现的序言内容,认为法典实际的制定者是乌尔纳姆之子舒尔吉(Shulgi,前2094年—前2047年),只不过为了颂扬其父亲的功绩,命名为《乌尔纳姆法典》。

从法典的内容来看,这部法典开创了后世法典制定的基本模式。法典由序言和正文两部分构成,不过尚未发现楔形文字法中常见的结语部分。法典的序言主要是对于法律权威来源的宣告,强调乌尔纳姆的权力和法律来自于神的授予。为了保证苏美尔的安定与秩序,乌尔纳姆根据月亮神南那确立的公正原则,在全国建立平等的秩序,消除诅咒、暴力和斗争。同时,序言也列举了他在保护贫弱、抑制豪强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这些观念的宣扬当然是君权神授的最初表达,但也同样包含了法律与正义的原初观念,这一点同样为《汉穆拉比法典》与后世的诸多立法所普遍继承。

正文条目虽不多,但内容涵盖民法、刑法等诸领域,亦有其特色。在民法方面,对所有权的规定远多于债。至少七个以上条文与所有权相关,而债的种类却很贫乏,只有第29条涉及土地出租和第2条的疑似出租果园。这反映了当时商品经济落后的状况,也与后来的楔形文字法中债法的发达形成反差。在婚姻家庭方面,透露出浓厚的家长制与男权制。婚姻的缔结以男方交付聘金为要件;离婚主动权掌握在男方手中,只需给予女方金钱补偿。男女双方通奸,女方将被处死,而男方则被释放。最后,涉及刑法的部分,除了前述通奸女性被处死刑外,其他侵权或犯罪,都只被处以罚金。法典中也没有出现类似《汉穆拉比法典》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亦由此可见同态复仇并非人类早期法律的普遍特征。

当然,在人类探寻法律历史的道路上,《乌尔纳姆法典》也并非最终的答案。或许正如克莱默所说,“很多迹象表明在乌尔纳姆降生之前就有过立法者,或早或迟,一位幸运的发掘者将会找到早于乌尔纳姆一个世纪或更早时期的法典抄本”。我们等待着这一天。但即便这一天到来,《乌尔纳姆法典》作为人类法律文明的启明星仍将璀璨。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16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