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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栋:演讲与罗马的法律生活
发布部门:法史网     发布时间:2016-04-16

一、演说术在罗马的崇高地位

罗马人对于演说术非常重视。小普林尼(61~113年)认为人生有三大功:最好的演说家、最好的将军、最好的元老。[1]西塞罗对演说家的看重如同柏拉图对哲学家的看重,原因何在?因为修辞学是一种获得权力的技艺,相当于项羽想学的万人敌。按西塞罗的学说,市民社会的达成靠演说家。在有此等社会之前,“人类到处漫游,像动物一样东零西散,除了树上的果子外没有别的食物。当时没有理性,只有强力决定一切。人们一点没有崇拜神的观念,也没有对其同类尽义务的观念。没有结婚问题,也没有牢固的亲属关系问题。正义的好处未尝闻。处在无知和野蛮的黑暗中,灵魂为兽性的本能和杂乱无序占据,为了满足此等本能,只能滥用身体的强力。”[2]这些就是所谓的自然状态了,这种不幸状况的结束要归因于演说家。他说:“这时出现了一个人,他无疑是伟大人物,他懂得人的精神的力量和伟大,他催生其萌芽,引导它、完善它。四散在旷野和隐藏在密林中的人们被他聚集在同一个地方,然后一步步地以全部的功利兴趣和高尚影响他们。起初,他们因缺少习俗而对抗,但随后他们由于智慧的语言和雄辩术而变得更驯服,于是这些人改变了粗糙和野蛮的状况而转为温和、具有社会性。”[3]照西塞罗这样的说法,城邦倒是由于演说术而建立的了。实际上,这种观念来自伊索克拉底(公元前436~公元前338年)。他认为,教育的目的是造就会说话的人,他们通过演讲可提供最高贵的理想去引导一个社会。[4]

共和国的宪法要求追求国家的高级公职者必须练习演说术[5],因为每一次晋升都需要选票,此等选票要靠演说获得。

二、古罗马进行法律演讲的地点

在其《论演说家》中,西塞罗把罗马人的公共生活概括为集议场、法庭、宣讲坛和元老院会堂[6],这四个地方都是发表公共演讲的场所,容分述之。

(一)集议场(Forum)

其含义相当于现代的用于公共集会和公共仪式的广场,同时具有市场的功能,其间开设一些店铺。故谢大任先生把 Forum 一词翻译为集议场。[7]“集”,当是赶集之所的意思;“议”,当是议事之所的意思。除了上述两项功能,集议场还是公共建筑集中之所,罗马的成功人士都喜欢在集议场营建会堂(Basilica)献给国家供人民公共使用,捐献人得到的唯一好处是以自己的族名冠名所建会堂。最早这样做的有老伽图,他建有波尔求斯会堂。此等会堂可用于元老院开会、法庭审判,也可用于店铺、办公室。当然,进一步有人在集议场建庙纪念故去的伟人,尤其是其后人这样做。由于地方有限,后人不得不拆前人的建筑建自己的,恺撒和奥古斯都相继营建的优流斯会堂就是这样建成的。按克里斯琴•胥尔孙(Christian Hülsen)的描述,罗马的集议场总共有大约45个公共建筑。[8]按李维的记述,集议场中还有初级学校。阿比尤斯•克劳丢斯绑架平民少女维吉尼娅就是在她去集议场上学的路上实施的。[9]所以,把集议场看作许多可以发表公共演讲的场所的集合名称,差强可也。其中最有演讲性的场所是宣讲坛、双子星神庙(Tempio diCastore e Polluce)和优流斯会堂。下文会分别讲到它们。

集议场的形状不甚规则,所以难以用长和宽的维度描述其形制,现代旅游资料把它的面积描述为大约半平方公里。[10]英国学者纳撒尼尔•哈里斯说它长100米,宽60米。[11]在一个没有扩音设备的时代,在一个这样开阔的地方讲话而让所有的人都听得见,而且他们要克服45个公共建筑的阻音和阻视,是不可能的。即使演说家经历了德摩斯梯尼式[12]或阿宝式[13]的训练,也不可能。

在西塞罗的时代前,罗马的市民大会在与集议场一墙之隔的大会场(Comitium,该词的意思就是“会议之所”[14])召开,这个圆形的露天会所的面积只有一公顷,训练有素的演说家在这样的空间里演讲让大家都听得见,是可能的,但罗马人实行区隔投票与协商的体制。Comitium 只用来投票。由于不是一人一票制,而是一个百人团一票,决定一个团的一票如何投的协商在集议场进行,为了说服大家接受自己的提案,人们可以在这里演讲。当然是在宣讲坛上进行,围绕着这个高台的人是可以听清演讲内容的。听完以后人们去投票。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集议场说成一个演讲场所。公元前145年,因为 Comitium 已过于狭窄,保民官李其纽斯•克拉苏斯把市民大会从 Comitium 移到集议场召开。从此,集议场成为一个政治斗争的舞台。演说家们除了在宣讲坛上面对集议场发表演说,也在双子星神庙的台阶上发表演说。大会场由此退出历史舞台,导致西塞罗不把它列为一个公共生活场所。

作为库里亚大会曾经的召集地点,Comitium 以前也用于审判。在王政时期,王就是在大会场听审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15]民众审判也曾在这里举行。[16]共和后,先是执政官,后是裁判官继续在这里审理民事案件。法国学者弗雷德里克•吉拉尔德《罗马司法组织史》中包含 Comitium 的地图,从中可以看出这是一个方形的地方,其右侧就是裁判官法院。[17]《十二表法》第一表第7条对大会场上有法院提供了证明:“如当事人不能达成简约,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大会场或集议场进行诉讼。……[18]可见,在公元前450年及以后,大会场和集议场一样是审判地点。不过,当时无裁判官,此等职官是到了公元前366年才设立[19],所以,当时主持大会场诉讼的应该是执政官。公元前366年后,裁判官接管了此等法院。在第二次布匿战争的坎尼战役那年(公元前215年),裁判官法庭搬到了公水库(Piscinapublica)。[20]在奥古斯都时期,这个地方被命名为第十二区,邻近阿庇尤斯大道。后来在这个地方建造了卡拉卡拉浴场。战后的不详的时间,裁判官法庭转而设在集议场。具体而言,设在立波井(PutealLibonis)的旁边,它在大会场的边上达三个世纪,公元前75年或公元前74年,裁判官法庭移到了集议场的东南角,靠近奥雷流斯台阶的地方。[21]因为集议场的西边基本为保民官的政治活动占据,裁判官无法进行自己的活动。甚至两者间有冲突。[22]这样,裁判官法庭距宣讲坛的距离原来是10米,现在增加了到100米多,超过了一个足球场的长度。这样的距离减少了来自在宣讲坛边举行的商议大会发出的噪音对裁判官法庭的运作的干扰,反之,也减少了在裁判官法庭发言的大嗓门演说家对商议大会的干扰。奥古斯都集议场建好后,内事裁判官法庭被移到此等集议场西边的一个半圆形拱顶(Exedra)里。[23]

公元前242年增立外事裁判官,由此产生了建立外事裁判官法庭的需要,此等法庭设在集议场上的库尔求斯洼地(Lacus Curtius)与森林之神(Marsyas)雕像的围栏之间。[24]它处在集议场的中部。外事裁判官法庭在帝政时期移往奥古斯都集议场。[25]此等法庭长8.9米,宽7.9米,面积约72平方米。[26]

在非常诉讼时期之前,无论是法律诉讼还是程式诉讼,都分为法律审和事实审两个阶段。裁判官法院只是一个进行法律审的场所。裁判官在集议场上的法庭完成法律审后指定法官,后者进行的事实审在集议场以外进行。很可能是在法官的家里进行。[27]

内事裁判官和外事裁判官的法庭实际上是露天广场上的一块地域而已,并非固定建筑。所以,为审判之需,常要搭建供辩护人和当事人使用的座席,给法官和执法官的坐椅等。这些设施可在开庭后拆除。[28]

在恺撒和奥古斯都修造了优流斯会堂后,至少部分民事审判改为在这个会堂进行。[29]该会堂长100米,宽36米。百人法院占据中央大厅,该厅面积为75米×16米。[30]百人法院管辖标准是标的价值在最低标的额(具体数额不详)以上的财产返还案件、家庭法案件和十万塞斯特斯以上的继承案件(尤其是遗嘱不合义务案件)的事实审。它分为4个法庭,每个法庭开庭时彼此用木质的隔板隔开,彼此并不隔音,所以发生过在一个法庭演说的律师得到其他3个法庭的听众喝彩的事情。[31]在这样小的空间发表演说,演说家不要担心人们听不见了。

与百人法院相对应的是十人法院(xviristliiibusjudicandis),它由塞尔维尤斯王创立,审理身份案件。裁判官主持审理,十人团作为陪审团作出裁决。在共和时期,十人团沦为每年由部落会议选举的小长官,成为二十六吏的一部分。[32]

如前所述,公元前149年,罗马颁布了《关于搜刮钱财罪的卡尔布尔纽斯法》(Lex Calpurnia de pecuniis repetundis),据此设立了审理搜刮钱财罪的常设刑事法庭(Quaestio perpetuae)。以后陆续设立了九个常设刑事法庭。通奸罪的常设刑事法庭也在集议场。[33]其他常设刑事法院都在集议场。[34]它们在裁判官法庭空闲时可能借用此等法庭开庭。

由上可见,从王政时期到共和晚期,罗马一直无司法大楼,审判在露天的集议场进行,由此保障了审判的公开性,并大大节约了司法成本,与我国当下法院的豪华建筑形成对照。由于集议场多用于司法,它也被称为司法广场。Forum 在现代成为法院的同义词,例如,冲突法术语“法院地法”中的“法院”,就用 Foro 表示。Forum 的形容词 forense 被用来形容与司法相关的东西。

(二)保民官的座椅所在处

保民官的座椅的拉丁文是 Subsellium,它是平民保民官的木制座位,至少可以坐3人[35],与象牙椅相对。后者属于平常官员,前者属于非常官员。大约在公元前493年,在保民官设立后,他们被授予参与元老院讨论的权力(intercessio),为此,在元老院的大门口安置了保民官的木质座椅,这样他们可以跟随元老院会议的进程,从而运用他们的参与权,此等权力是以他们的帮助权(auxilium)为基础的。[36]恺撒曾被授予坐在保民官的座椅上的权力[37],奥古斯都也是如此。[38]公元前449年,通过《关于保民官权力的瓦雷留斯和奥拉求斯法》,保民官在元老院会场获得了座位,他们可以行使否决权。最终,保民官取得了召集元老院会议并提出议案的权力。[39]由此完成了保民官权力的性质从消极到积极的转变。

以上讲的是保民官的座椅与元老院的关系。就它与裁判官的关系而言,保民官的座椅处在大会场内的左侧,与过去的裁判官法庭相对。坐在这个位置上的保民官监督裁判官的活动,起上诉审的角色。所以,保民官的座椅是保民官的权力的象征。

这种权力有以下体现:

1.否决权。(1)对执政官的否决权。首先,保民官可阻止他们征兵,但不能阻止已开始的战争。其次,保民官可阻止执政官征税。再次,保民官可阻止执政官举行选举官员的市民大会。并阻止执政官在此等大会上掌控的其他活动。最后,保民官可阻止把法案交给市民大会讨论。[[40]](2)对裁判官的否决权。如前所述,保民官的座椅对着过去的裁判官法庭,遭遇不公的当事人可以求诸保民官。另外,对执政官的否决权基本上适用于对裁判官的情形。这方面的案例有保民官森普罗纽斯•布雷索(G. Sempronius Bleso)控告裁判官福尔维尤斯(GN.Fulvius)案,因为他在阿普利亚的战事中几乎丧失全部军队。[[41]](3)对低级长官候选人的否决权。保民官可行使否决权阻止任命所有城邦中的低级官吏:营造官、财务官、死刑三吏(tresviri capitales)等。

2.强制权。包括因前任或者现任执政官在任期间所犯罪行对其进行逮捕、看守、可能提起罚金之诉或极刑之诉的权力。如果保民官没有强制权,他的否决权就毫无结果。此等权力又分为如下类型。

(1)对执政官的强制权。这方面有如下案例:a.保民官昆图斯•康西丢斯(Quintus Considius)和提图斯•格伦求斯(Titus Genuncius)针对执政官提图斯•梅内纽斯(Titus Menenius),因为他在对维爱的战争中摧毁了Cremera 这个地方,实际的原因是他反对土地法,而土地法总是平民向贵族争取经济权利的形式。由于元老院的求情,本应判死刑的他被判罚款2000阿斯。[[42]]b.保民官盖尤斯•瑙求斯(Gaius Nautius)和路求斯•切蒂丘斯(Lucius Cedicius)针对执政官斯普流斯•塞尔维流斯(Spurius Servilius),理由是他在针对埃特鲁斯人的雅尼库鲁斯山战役中的过错,判了他死刑。[[43]]c.保民官马尔库斯•兑流斯(Marcus Duillius)和格内乌斯•希求斯(Gnaeus Siccius)针对阿庇尤斯•克劳丢斯,因为后者反对土地法。[[44]]d.保民官卡尔维尤斯(C.Calvius)针对罗密流斯•罗库斯•瓦提坎努斯(RomiliusRocusVaticanus,公元前455年的执政官,公元前451年的十人委员会的成员)和维都流斯•齐古流斯(C.VeturiusCicurius),前者被罚款一万阿斯,后者被罚款一万五千阿斯,原因不明。[[45]]

(2)处罚违反《神圣约法》(leges sacratae)者的权力。《神圣约法》是一个团体的成员集体宣誓保证遵行的法,以消除将来有人放弃此等法律的可能。[[46]]许多学者甚至把《神圣约法》与宣誓看作一回事。[[47]]为了保障宣誓的集体性,拒绝宣誓者将被立即处死。[[48]]发誓者还要彼此保证遵守誓言。背誓者将激起神怒。对违反《神圣约法》者的惩罚,不仅及于他个人,而且及于其家庭(包括子女和财产)或他所属的整个人民。[[49]]罗马的《神圣约法》大多是骚乱的产物。[[50]]换言之,是在两个阶级对立的情况下一个阶级为了集中力量达成的内部规章。具体而言,《神圣约法》是平民单方面的决定。保民官就是依据第一个《神圣约法》设立的平民职官。保民官可以直接处罚违犯了《神圣约法》的人,把他们扔下塔尔贝雅(Tarpea)悬崖[[51]]或者处以财产献祭刑,受此等处罚者没有申诉权。这个权力的行使例有切索•昆克求斯(Caeso Quinctius)案。事主是下文要谈到的著名独裁官辛辛那图斯的儿子。保民官盖尤斯•阿尔撒提出法案指定五人制定约束执政官的法律,切索•昆克求斯对此不满,毒打保民官,保民官奥鲁斯•维尔吉纽斯对他提出控告,把他抓住送牢,判处罚款。他在提出担保人(十个,每人交三千阿斯)后被释,逃到埃特鲁斯生活。[52]

(3)判处罚金权。保民官对平民和贵族都可以判以罚金。他们收取的罚款由财务官交付国库。这个权力的行使案例有:保民官马尔库斯•马尔求斯•塞尔莫(Marcus MarciusSermo)及其同僚昆图斯•马尔求斯•希拉(Quintus MarciusScilla)提议制定一个法律,对于不去分配给他们的行省的长官处以罚金。[53]

3.平民部落大会召集权。保民官可以召集平民部落大会,贵族不能参加此等会议。《关于平民会决议的沃尔滕修斯法》之后,平民部落大会决议也具有约束贵族的效力,保民官因此可以提出法案,在平民部落大会上票决。到公元前27年,罗马共有564件法律,其中的286件是平民部落大会决议,164件是百人团会议制定的,其中包括影响深远的《阿奎流斯法》,另外有114件制定主体不详。[54]这些立法主要反映了他们作为积极权力的行使者的角色。

以上是就保民官的消极权力而言,他们同时是积极权力的行使者,如前所述,他们可以召集元老院会议,也可召集平民大会,在此等会议上,他们都要作为提案人发表演说。他们在行使其干预权或否决权时,也要发表演说。平民们不满用财产作为为官的阶梯,就把修辞术当作获得政权的工具。他们只有苦练修辞术才能当上保民官。两格拉古是这方面的代表,他们以口才著称。但维科(1668~1744年)认为这是对修辞学的滥用。[55]

(三)宣讲坛(Rostra)

本名 suggestum,是“高地、演讲台、提出建议”的意思。[56]据说它建立在罗马的第一任王罗慕鲁斯的坟墓之上。[57]罗马军队于公元前338年征服意大利重要的海港城市安提乌姆,把海战中俘获的大型船只烧毁,船上装的青铜的船首(Rostra)则运回罗马,放在集议场的讲坛上作装饰。[58]后来,“船首”成为宣讲坛的代称。Rostra 本来是装饰 suggestum 的,后来喧宾夺主了。[59]其长度23.8为米,高3米,宽12米。[60]在这么高大的一个台子(见附图)上讲话,没有一定的气场是压不住阵的。大会场中曾有一个宣讲坛。[61]后来在集议场新建的宣讲坛仍靠近大会场。[62]宣讲坛有时被当作要塞使用,从上投下致命的标枪。一些商议大会在宣讲坛下举行,[63]听众可能达到一万人。[64]一个时期,保民官住在宣讲坛上,差不多每天对民众发表演说。[65]他们睡在宣讲坛旁边,以抢在对手前在天亮时利用这个讲坛。[66]但这个神圣的地方有时也被滥用,例如,奥古斯都的女儿尤利娅甚至在宣讲坛上宣淫。[67]这就是可忍孰不可忍了,难怪奥古斯都要把她放逐到拿波里以西七十公里的孤岛 Pandateria(现代的 Ventotena),5年后改为流放到雷焦姆(Reggium)直到她死亡。[68]

不同阶级的长官有不同的讲坛,属于执政官的是 Rostra,属于裁判官的是 Medium forum,属于营造官的是 Castor 庙,它又称为双子星神庙(Tempio di Castore e Polluce)。[69]它在优流斯会堂南方较高的台地上,有科林斯式的三根圆柱,是为了纪念公元前484年帮助罗马战胜埃特鲁斯的双胞胎兄弟卡斯托雷和波鲁切建造的。这个神庙于公元前484年创建后曾多次重建。它常常被用作元老院的会场。

(四)元老院会堂

有一个固定的元老院会堂 Curia Hostilia,由罗马的第三任王图鲁斯•奥斯提流斯(Tullus Hostilius)建造,故以其名命名。最初用来举行库里亚会议,此等会议由30名氏族代表组成,每个部落选举10名,换言之,每个氏族选举一名。其职掌是批准王的任命并授予王谕令权。[70]元老院会堂在大会场的北面,处在集议场的西北角,它长85米,宽75米。[71]但元老院并不见得一定要在这里开会,而通常选择在神庙开会。所谓神庙,是占卜官预定的地方,被选定的地方称为“庙”,并不见得一定是献给某个神的处所,这些地方是庞培尤斯会堂、优流斯会堂、信义女神庙[72]之类。[73]例如,讨论对卡提林纳党徒的处理问题的元老院会议就是在协和神殿里召开的。不在这些地方召开的会议作出的元老院决议无效。公元前46年,西塞罗在元老院会堂发表了《为马尔库斯•马尔切鲁斯辩护》的演说。[74]马尔切鲁斯出身罗马名门,担任过执政官。在内战中站在庞培一边,庞培死后避居 Lesbos,过了一段时间,元老院为他说项,要求恺撒原谅他,让他回国。在元老院作此等恳求时,西塞罗发表了这一演说,对恺撒表示感谢。[75]

69年的《韦斯巴芗谕令权法》第2条规定:皇帝可合法地召集元老院会议并在其中发表或取消演说,通过上述演说或退席作成元老院决议,正如神君奥古斯都、提贝留斯•优流斯•恺撒•奥古斯都、提贝留斯•克劳丢斯•恺撒•奥古斯都•日耳曼尼库斯合法做过的。[76]本条规定的是皇帝召集、主持元老院会议并在其中提出法案的权力,皇帝向元老院提出的法案称为演说(Oratio),显然法案必须以演说的方式向元老院宣示出来,通过元老院的票决成为元老院决议。在1~3世纪都是如此。[77]直到206年后,皇帝的敕令才作为其本身具有法律效力。[78]

三、罗马人需要演讲的场合

不同的地方人们发表不同的演说。演讲的场合有如下几种。

(一)市民大会

在共和时期,罗马人的民众大会有百人团大会、部落大会和平民部落大会,三者承担不同的功能。例如,百人团大会决定一切重要的法律和官员人选,并决定宣战与媾和等事务。三种民众大会都以区隔商议程序和投票程序为特征,前者称为商议大会(Contio),它由长官召集,具有非正式性,例如召开前无需占卜,只有召集者邀请的人可以对民众发表演讲。其目的在于通气和劝说,通常是劝说与会者支持某一法案。[79]听众听完演讲后即去投票。[80]显然,商议大会是一个演说家的舞台。商议大会首先可大别为民事的和军事的。民事性的又可大别为预备性的和非预备性的,前者为进行投票大会而召集,故称预备性的,有立法性的、司法性的、选举性的三种。前者用于解释和讨论法案;中者用于控告某人或为之定罪量刑;后者用于介绍被选举人。[81]后者不伴随投票大会,故称为非预备性的,它们有如下细类:政治性的、通气性的、为了发布告示的、关于凯旋式的、国势调查的、执行的、为长官就职或卸任而召集的、宣誓性的、财产祝圣性的(consecratiobonorum)、宗教事宜的、出葬前表彰的、小麦分配性的,等等。军事性的商议大会又可分为表彰性的和交付军人赠礼(donamilitares)的、镇压和惩罚性的、开战和终战的、联合两支军队的、命令与通气的、战前动员的,等等。[82]

罗伯特•莫尔斯坦—马克思(Robert Morstein- Marx)认为商议大会是实施和观察共和罗马政治行为的中心舞台。[83]共和晚期,至少50%的商议大会是保民官召集的。[84]有时,商议大会非常吵,召集人只能用手势表达自己的意思。[85]

(二)元老院会议

共和时期,元老院的决定都要通过言辞辩论作出,此等决定尽管无正式的法律效力,但如果它们未被否决,就具有事实上的法律效力。在此等会议上,主持的长官提出方案并以演说解释之,然后询问到场的元老们的意见,通常是从最资深的元老开始,尔后发言的元老讲话越来越短,最后演化到只简单地表示同意或反对。[86]元老院会议上的经典辩论是公元前63年12月5日西塞罗在协和神殿召开的元老院会议上就卡提林纳党人命运在罗马高官间展开的辩论。它被撒路斯提乌斯(公元前86~公元前35年)记录下来。在这场辩论中,当选执政官西拉努斯首先发言,他主张对卡提林纳分子适用极刑,另一当选执政官穆列那和其他元老也同意这一意见。但当选裁判官恺撒主张温和处理,提出把他们分到各自治市分别终身监禁并没收他们的财产。他似乎有先见之明,明确指出西拉努斯提出的惩罚是“法律过去没有规定过的”,违反了《波尔求斯法》(LegesPorciae)。这里被援引的可能是马尔库斯•波尔求斯•伽图(Marcus Porcius Cato)于公元前198年或公元前195年制定的法律,它禁止不经申诉程序惩罚罗马市民。对于犯罪的罗马市民,不能消灭他们的肉体,允许他们亡命即可。根据西塞罗后来对他作出的批驳,恺撒可能还认为西拉努斯建议的处置违反了公元前123年颁布的《森普罗纽斯市民死刑法》(LexSempronia de capitecivium)[87],该法禁止抛开百人团会议设立非常刑事法院处死罗马市民。因此,恺撒援引这一法律时,就已在指责元老院违宪把自己作为一个非常刑事法院了。所以,他建议“惩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以内”,并对权力滥用的可能提出了告诫:“占居最高地位的人,他们却最少行动的自由。在这里不应有偏颇不公和憎恶的情绪的地位,更不用说愤怒了。要知道,在别人身上被称为愤怒的东西,在一位领袖身上就是横傲和残暴。”[88]西塞罗然后发表了处死阴谋者的主张。继而,提贝留斯•尼禄(Tiberius Claudius Nero)提出折中方案:把卡提林纳分子关押到卡提林纳被打败并取得更多罪证后再处理。正当两种意见相持不下时,当选保民官马尔库斯•伽图(Marcus Porcius Cato)的发言一锤定音,他坚决主张处死卡提林纳分子以震慑那些已在费祖莱伺机进行军事行动的人。伽图反驳了恺撒的不得处死论。主张对供认不讳的卡提林纳分子,应该看作在现场拿获的叛国犯,可以实施即决处罚,不允许申诉。申诉只适用于非在现场拿获的罪犯。[89]于是,绝大多数元老都同意实施死刑。卡提林纳分子被认为是叛国罪犯,被剥夺罗马市民权,因而可以不经民会的程序处死刑。[90]于是,西塞罗安排三人刑事组为行刑做必要的准备工作。当晚,五名阴谋者在他的亲自监督下在罗马的国家监狱图利亚努姆(Tullianum)被绞死。[91]从这个元老院辩论案例中可见,参与辩论者的演说大都以法律问题为内容,但辩论技巧也非常重要。例如,老伽图的演说就优雅而雄壮、愉悦而令人激发,滑稽中含严肃,简练而富于战斗性,因此留下了不少隽语。在说服罗马人不要不合时宜地坚持小麦的分配时他说:“同胞们,跟肚皮争辩确是一件难事,因为它没有耳朵。”他在抨击奢侈之风时说:“如果在一个城里鱼价比牛价还贵,想保全这样的城邦实在不易。”[92]由于其辩才,老伽图的意见多得到接受。当然,这样的成果中有修辞学训练的功劳。

(三)法庭

法庭分为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两种法庭中都有诉讼参与人发表演说的机会。容分述之。

就刑事法庭而言,公元前149年,罗马颁布《关于搜刮钱财罪的卡尔布尔纽斯法》设立了审理搜刮钱财罪的常设刑事法庭取代了过去的人民审判(Iudicium populi)的刑事诉讼程序[93],该法颁布的时间大致同于罗马人接受希腊修辞学的时间,故本次目只研究常设刑事法庭的诉讼参与人发表演说的机会。

常设刑事法庭都依据一个专门的刑事法律设立,每个法庭只审理它依据其设立的法律打击的犯罪案件,不审理其他刑事案件,更谈不上审理民事案件了。这与综合审理各种刑民案件的现代法院不同。在共和时期,罗马共设立了9个刑事法庭。它们是:搜刮钱财罪法庭、杀人和投毒罪法庭、杀亲罪法庭、伪造罪法庭、国事罪法庭、选举舞弊罪法庭、贪污罪法庭、暴力罪法庭、侵辱罪法庭。[94]到奥古斯都时期,又增加了通奸罪法庭和妨碍生活资料供应罪法庭。[95]

常设刑事法庭的控告由私人进行,此等私人可以延请律师帮助自己。审判由裁判官主持,或在他委托的情况下,由财务官主持。被告可以请律师辩护。然后是双方律师询问证人,提供证据。接下来是两造律师进行的辩论,这是他们展现其口才说服法官团的最佳场合。法庭由30名或更多的法官构成,他们投票形成的多数决成为判决结果。主持他们的审理的长官不参与投票。他们并非审判当日作出裁决,如果开庭日后接着节日或不祥日,或为了收集证据的需要,他们作出裁决的日子可以距开庭日几十天。这样的时间跨度为当事人腐蚀法官提供了机会。

很显然,控告和辩护是两个主要的演说术运用环节。当然,在陪审团内部的合议过程中,也很可能有发表小型演说的机会。但主要的演说者是律师,所以现代学者利恩•巴布利兹(Leanne E.Bablitz)把他们说成法庭的演员。[96]西塞罗本人提供了在常设刑事法庭上进行控告演说和辩护演说的最好和最多的实例。作为一个律师,西塞罗留给我们的控告演说有5个,辩护演说18个。前者分别为《控韦雷斯》、《控皮索》、《控瓦提纽斯》、《控克洛丢斯》、《控卡提林纳》;后者分别为《为昆克求斯辩护》、《为穆列纳辩护》、《为克鲁恩求斯辩护》、《为米洛辩护》、《为绥克斯图斯辩护》、《为利伽流斯辩护》、《为罗求斯辩护》、《为切齐纳辩护》、《为巴尔布斯辩护》、《为阿尔基亚斯辩护》、《为弗拉库斯辩护》、《为拉比流斯辩护》、《为兑约塔鲁斯辩护》、《为马尔切鲁斯辩护》、《为丰特尤斯辩护》、《为普兰求斯辩护》、《为斯考卢斯辩护》、《为波斯特姆斯辩护》。这些演说都很长。以《控韦雷斯》为例,达 A4纸186页,成一本小书。与雅典根据诉讼标的额定发言时间的长短,区别原告和被告定不同的发言时间,并以水钟计量此等发言时间的做法不同[97],罗马的控辩不受时间限制。但在审判米罗的程序中,控方的时间被限定为两小时,辩方的时间被限定为3小时。[98]这样的时间限制是为了让牛步战术无用武之地,但对控方的限制多于对辩方的,体现了有利于被告的理念。

(四)葬礼

罗马人重视葬礼,对于精英阶级的成员来说,它是展示自己家庭的增长的重要性的机会。[99]出葬以游行的方式进行,由专业的哭丧妇领头,其中包括戴着祖先面具的演员,后面跟着遗体。亲友跟在遗体后面。送葬队伍要进入集议场,然后在宣讲坛前停下来,在这里发表对死者的赞词。最后归葬(火葬或土葬)于城界以外的墓地或火葬场。不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葬礼,都可以利用宣讲坛。当然,在大场合,葬礼演说要举行两次,第二次是在元老院。奥古斯都就享受过两次葬礼演说。有的时候,葬礼演说是墓前演说,因为它在死者的墓前当着至亲好友的面进行,更加具有私密性。[100]这两者可统称为死因演说,如果死者留有适龄的儿子,由他来进行。如果没有此等儿子,则由其他亲戚进行。[101]

以上是就私人葬礼而言,就公共葬礼而言,政治人物通常由其同僚发表葬礼演说。[102]罗马妇女由于在高卢人入侵后献出自己的金饰充实国库,也被元老院授予享受葬礼演说的荣耀。[103]被指定发表死因演说的人不见得是此等演说的作者,作者很多时候是演说家,例如,尼禄为克劳丢斯发表的葬礼演说就不是他写的,而是辛尼加写的。[104]他被人评价为第一个需要别人写稿子演说的皇帝。[105]既然葬礼演说可以由人代笔,而罗马人不分贵贱都享受葬礼演说,演说家的市场就很大了。死因演说是有格式的,它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用来赞美死者本人,另一部分用来赞美死者的祖先。先写哪一部分,学界有争议。[106]对个人与家庭的关系的这种处理表明了葬礼演说的结构设计者的团体主义观念。家庭给个人提供资源,个人给家庭增添荣光,这样的互动是老生常谈。对于葬礼演说的写手来说,可赞美之点也有套路,诸如世系、容貌、力量、权力、财富这些外在的东西,也有美德这样的内在的东西,例如宽厚、公正、慈善、诚信、勇敢等。以前者为轻,以后者为重。最好是两者结合,例如,由于后者的控制,前者不被滥用。[107]

四、简短的结论

众所周知,现代西方的政治文化注重演讲,看来这种文化有其罗马渊源。相反,我国历来的政治文化不重演讲,讲究君子敏于行而讷于言,所以,教育体制不能给学生提供相应的演讲训练。相反的体制能给学生提供适格的演讲训练,当有演讲机会时,经训练的学生就能得心应手地演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重视演讲,但对于演讲的技巧,还处在个人体悟的阶段,没有达到理论总结并设计出相应的教程的高度。本文介绍了古罗马的演讲技巧训练情况以及此等技巧在法律生活中的运用,希望对政治文化与演讲的结合有所助益。

【注释】作者简介:徐国栋,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教授、法学博士。

[1] See Catherine Steel, RomanOrat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p.46.

[2]参见徐国栋:《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思想史上的地位》,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4期。

[3] Cfr.Cicero, De Inventio, In Nicolas Estevanez edi. Obras Escogidas, Casa Editorial Canier Hermanos, Tomo Primero, Paris, s/a, p.209.

[4] See Quirinus Breen,The Terms "Loci Communes" and "Loci" in Melanchthon, InChurch History, Vol.16, No.4,(Dec.,1947), p.200.

[5] See William Forsyth, Life of Marcus Tullius Cicero, Vol.I, Charles Scribner and Company, New York,1865, Vol.I,30.

[6] Cfr.Cicero, De Orat.1.33.中译文参见[古罗马]西塞罗:《论演说家》,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7]参见谢大任主编:《拉丁语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33页。

[8] Cfr.ChristianHülsen, Il Foro Romano: Storia e Monumenti, Suhttp://penelope.uchicago.edu/Thayer/I/Gazetteer/Places/Europe/Italy/Lazio/Roma/Rome/Forum_Romanum/_Texts/Huelsen*/home.html,2013年6月16日访问。

[9] See Livy with an English Translation by B.O.Foster in Thirteen Volumes, II, London, WilliamHeinemann, NewYork, G.P.Putnam’s Son,1922, p.145.

[10] Cfr.Innonimato, Rome Guide•Itinerari•La Gloria dell’impero, Suhttp://www.rome-guide.it/italiano/itinerari/itinerari_impero.html,2013年1月12日访问。

[11]参见[英]纳撒尼尔•哈里斯:《古罗马社会生活》,卢佩媛译,希望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页。也参见刘小青:《罗马共和晚期的执政官选举:以公元前64年为例》,华中师范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8页。

[12]普鲁塔克报道,德摩斯梯尼以嘴含石块朗读大块文章的方式练习演讲。参见[法]克琳娜•库蕾:《古希腊的交流》,邓丽丹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8页。

[13]以音高著称的阿宝少时通过在火车经过时喊叫来练习扩张音量。

[14] See Lily Ross Taylor, Roman Voting Assemblies, From the Hannibalic War to thr Dictatorship of Caesa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0, p.2.

[15] Voir Paul Frederic Girard, Histoire de L’organisationjudiciaire des Romains, Arthur Rousseau Editeur, Paris,1901, p.184.

[16] See Eric J. Kondratieff, Reading Rome's Evolving Civic Landscape in Context: Tribunes of the Plebs and the Praetor's Tribunal, In Phoenix, Vol.63, No.3/4(Fall-Winter/automne-hiver 2009), p.328.

[17]同注[15],第185页。

[18]参见徐国栋、[意]阿尔多•贝特鲁奇、[意]纪慰民译:《十二表法新译本》,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11期。

[19]参见徐国栋:《Praetor 的实与名——从正名开始的罗马公法研究》,载《求是学刊》2009年第4期。

[20]同注[15],第185页。

[21]同注[16],第329页。

[22]同注[16],第344页。

[23]See Leanne E. Bablitz, Actors and Audience in the Roman Courtroom, Routledge, London,2007, p.19. Cfr. Jerome Carcopino, La Vita quotidiana a Roma, Roma-Bari, Laterza,1982, pp.15s.

[24]同注[23],第21页。

[25]同注[23],第30页。

[26]同注[23],第33页。

[27]See W. Forsyth, Hortensius the Advocate, Frederick D. Linn & Company,1882, p.69.

[28]Cfr.ChristianHülsen, Il Foro Romano: Storia e Monumenti, Suhttp://penelope.uchicago.edu/Thayer/I/Gazetteer/Places/Europe/Italy/Lazio/Roma/Rome/Forum_Romanum/_Texts/Huelsen*/1/1.html,2013年6月16日访问。

[29]同注[23],第43页。

[30]See the Entry of Basilica Giulia,Su http://it.wikipedia.org/wiki/Basilica_Giulia,2013年6月16日访问。

[31]See the Entry of Decemviri, Su http://en.wikipedia.org/wiki/Decemviri,2013年1月27日访问。

[32]See Mary Alana Deminion, StagingMorality:Studies in the Lex Julia de Adulteriis of 18 BCE, A Thesis for degree of Master of Arts, University of Victoria,2007, pp.29s.

[33]同注[23],第28页。

[34]同注[23],第53页。

[35]参见[德]特奥多尔•蒙森:《罗马史》,李稼年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章。

[36]See Cassius Dio, Roman History,49,15,5-6. On http://penelope.uchicago.edu/Thayer/E/Roman/Texts/Cassius_Dio/41*.html,2013年6月10日访问。

[37]同注,第53页。

[38]See Oskar Seyffert, Dictionary of Classical Antiquities,1894, edited by Henry Nettleship and J. E. Sandys, translated by various hands, p.652.

[39]See Adolf Berger, Encyclopedic Dictionary of Roman Law. Philadelphia: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1991, p.673.

[40]Cfr. F.Fabrini, Tribuniplebis, InAntonio Azara e Ernesto Eula, ed., Nuovissimodigestoitaliano, Vol.XIX, Torino, UTET,1975, pp.790s.

[41]See The History of Rome by Titus Livius, Vol.III, Translated by George Baker, London,1814, p.351.

[42]Cfr.Livio, Storia di Roma, I-III,A Cura di Guido Vitali, Oscar Mondadori, Bologna,1988, p.329.

[43]同注[42],第331页。

[44]同注[42],第351页。

[45]同注[42],第441页。Cfr.Roberto Pesaresi, Studi Sul processo penale in età repubblicana:Dal tribunali rivoluzionari alla difesa della democratica, Jovene, Napoli,2005, p.46.

[46]Cfr.FerdinandoZucotti, Giuramentocolletivo e legessacratae, In Studi per Giovanni Nicosia, Vol.I, Giuffrè, Milano,2007, p.538.

[47]Cfr.PasqualeMarottoli, LegesSacratae, L.Morara, Roma,1979, p.35.

[48]"See Kurt von Fritz, LegesSacratae and Plebeiscita, InSchriftenzurgriechischen und r mischenVerfassungsges- Chichte und

Verfassugstheorie, De Gruyter,1976, p.377."

[49]同注[46],第514页。

[50]同注[48]。

[51]卡皮托尔山上的一处悬崖。在《十二表法》的时代有30米高,可以摔死人。

[52]Cfr.Roberto Pesaresi, Studi Sul processo penale in età repubblicana:Dal tribunali rivoluzionari alla difesa della legalità democratica, Jovene, Napoli,2005, p.38.

[53]参见[古罗马]李维著,[意]斯奇巴尼选编:《自建城以来》(第一至十卷选段),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页。

[54]See Titus Livius , The History of Rome, Book 42,Evan T. Sage, and Alfred C. Schlesinger, Ed., p.351.

[55]根据意大利罗马法学家 Feliciano Serrao 的统计。Cfr.Feliciano Serrao, Classi, partiti e legge nella repubblica romana, Pacini Editore,1974, p.198.

[56]参见[意]维科:《新科学》,朱光潜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570页。

[57]同注[7],第527页。

[58]See O.C. Crawford, LaudatioFunebris, InThe Classical Journal, Vol.37, No.1(Oct.,1941), p.18.参见张献军:《古罗马钱币:方寸之间大历史》,载《世界文化》2007年第3期。

[59]同注[16],第326页。

[60]Cfr.Innominato, roma-rostra-ai-fori, Suhttp://www.antika.it/00863_roma-rostra-ai-fori.html,2013年1月12日访问。

[61]Voir Paul Frederic Girard, Histoire de L’organisationJuridiciaire des Romains, Arthur Rousseau Editeur, Paris,1904, p.184.

[62]同注[16],第323页。

[63]同注[16],第340页。

[64]同注[16],第340页。

[65]同注[16],第341页。

[66]同注[16],第342页。

[67]See Catharine Edwards, The Politics of Immorality in Ancient Rom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p.61.

[68]参见[日]盐野七生:《罗马人的故事 VI :罗马和平》,张丽君译,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263页,第265页。也参见[古罗马]塔西佗:《编年史》上册,王以铸、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4页。

[69]See Norman W.DeWitt, Litigation in the Forum in Cicero’s Time, In Classical Philology, Vol.21.No.3(1926), p.223.

[70]See N.S.Gill, Curia, The House of the Roman Senate, On http://ancienthistory.about.com/cs/romearchitecture/a/aa012903a.htm,2013年1月30日访问。

[71]同注[70]。

[72]参见[古罗马]阿庇安:《罗马史》下卷,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5页。

[73]Cfr. Aulo Gellio, Notti Attiche, Traduzione Italiana di Luigi Rusca, Volume Secondo, BUR, Milano,2001, pp.1013ss.

[74]See Lily Ross Taylor and Russell T. Scott, Seating Space in the Roman Senate and the SenatoresPedarii, In Transactions and 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Philological Association, Vol.100(1969), p.537.

[75]See the Entry of Pro Marcello, On http://en.wikipedia.org/wiki/Pro_Marcello,2013年6月16日访问。

[76]参见徐国栋:《元首制时代的罗马宪法文本研究——以〈韦斯巴芗谕令权法〉为依据》,载《现代法学》2013年2期。

[77]参见徐家玲:《早期拜占庭查士丁尼时代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0页。

[78]参见徐国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5页。

[79]See Catherine Steel, RomanOrat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p.4.

[80]同注[14]。

[81]See James Tan, Contiones in the Age of Cicero, In Classical Antiquity, Vol.27, No.1(2008), pp.189ss.

[82]VéaseFrancisco PinaPolo, LasContionesCiviles y Militares en Roma, Zaragoza, Depto. deCiencias de la Antiguedad (Univ. de Zaragoza),1989, pag.92ss.

[83]See Robert Morstein-Marx, Mass Oratory and Political Power in the Late Roman Republic,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 p.9.

[84]同注[16],第343页。

[85]同注[16],第344页。

[86]同注[1],第12页。

[87]参见西塞罗:《反卡提林纳第四演说》,载[古罗马]撒路斯提乌斯:《喀提林阴谋•朱古达战争》,王以铸、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08页。

[88]参见[古罗马]撒路斯提乌斯:《喀提林阴谋•朱古达战争》,王以铸、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37页及以次。

[89]同注[88],第146页。

[90]Cfr. De Martino, StoriadellaCostituzione Romana, Vol.III.Jovene, Napoli,1972, p.163.

[91]See H.J.Haskell, This was Cicero, Alfred A.Knopf, New York,1942, p.199.

[92]参见[古希腊]普鲁塔克著,黄宏熙主编:《希腊罗马名人传》上册,吴彭鹏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51页。

[93]同注[1],第14页。

[94]Cfr.PietroCerami, AntonioMetro, AlessandroCorbino, GiafrancoPurpura, Roma e ildiritto, Jovene, Napoli,2010, pp.205ss.

[95]See Olga Tellegen-Couperus, A Short History of Roman Law, Routledge, London,1993, p.88.

[96]See Leanne E. Bablitz, Actors and Audience in the Roman Courtroom, Routledge, London,2007.

[97]参见[法]克琳娜•库蕾:《古希腊的交流》,邓丽丹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7页。

[98]参见尹春海《:从米罗案管窥罗马共和末叶的刑事法性格》,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七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9页。

[99]See Diane Favro, Christopher Johanson, Death in Motion: Funeral Processions in the Roman Forum, In Journal of the Society of Architectural Historians, Vol.69, No.1(March 2010), p.12.

[100]同注[57]。

[101]同注[57],第19页。

[102]同注[57],第20页。

[103]同注[57],第21页。

[104]See William T.Avery, Roman Ghost-Writers, In Classical Journal, Vol.54, No.4(1959), p.26.

[105]参见[古罗马]塔西陀:《编年史》下册,王以铸、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04页。

[106]同注[57],第23页。

[107]参见[古罗马]西塞罗:《论演说家》,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1页。

(文章来源:《法治研究》2016年第一期)